沒有訂立書面合同,如何認定買賣合同成立?


司法解釋| 沒有訂立書面合同,如何認定買賣合同成立?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法律規定一定要以書面方式簽訂合同才會成立的,稱之為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範圍非常有限,例如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六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等。

其他大部分都是非要式合同,是可以通過口頭方式訂立的。

例如,老張是個菜農,每天都要給新街口那家凱悅酒店送八十斤的蔬菜,菜錢一週一結已經送了好幾年了,這就是買賣合同,只是沒有用書面合同的方式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而已。

這樣的情況非常普遍,同時也極易發生糾紛。

當沒有書面合同,卻發生糾紛的時候,如何證明買賣合同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作出了規定: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乙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做出認定。”

這個並不難理解,當事人基於買賣合同提起訴訟,請求權基礎是買賣合同的存在,因此應當舉證證明買賣合同的存在與成立。

證明途徑有二:

1、證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已經具備

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

a 有實際的締約人,在買賣合同中就是出賣人和買受人

b 雙方有締結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c 雙方對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請注意,在沒有書面合同的情況下,舉證證明雙方達成合意的證據比較有限。

2、證明合同已經履行且為相對人所接受

我們知道,當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作出承諾時,合同即成立。

而這一條證明途徑的底層邏輯是,承諾是可以通過行為方式作出的。

因此當沒有書面合同時,可以通過提交一方已經履行交付標的物或者給付價款的義務併為對方所接受的證據,來證明買賣合同的成立。


我們回到法條。

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作為證據,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法院會予以支持麼?

不盡然。

送貨單、收貨單可以作為貨物交付的憑證,只能證明雙方有交付貨物的行為,但是交付行為是否基於買賣合同,這一點單憑單據是沒有辦法直接證明的。實踐中,是要結合實際情況、個案情況,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和其他相關證據作出認定。

那麼結算憑證呢?

結算單、發票對買賣合同的成立具有證明力,但是隻能屬於證明買賣合同成立的間接證據,依然要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和其他相關證據予以認定。

相比較,在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的證明上,結算憑證要比交付憑證的證明力更大,但是不能當然認定買賣合同成立,畢竟,代開發票的行為在日常生活也屢見不鮮。

比較穩妥的方式是,在合同訂立之初就用書面方式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以及違約責任等必要條款,以避免未來可能的麻煩。

如果實在沒有,那麼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定要保存好多方位的證明材料,補強送貨單據和結算單據的證明力,形成證據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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