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車票、船票罪立案標準與量刑標準

倒賣車票、船票罪,是指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那麼倒賣車票、船票罪立案標準與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倒賣車票、船票罪量刑標準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倒賣車票、船票罪立案標準與量刑標準

  二、倒賣車票、船票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條規定:倒賣車票、船票或者倒賣車票坐席、臥鋪簽字號以及訂購車票、船票憑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199.9.6 法釋[1999)17號) 為依法懲處倒賣車票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

  第二條 對於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車票;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賣車票受過治安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一次以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三、倒賣車票、船票罪犯罪構成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依本節第231條的規定,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牟利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觀方面的兩大構成要件,缺一不能構成本罪。

  3、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車票、船票的管理活動。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購買車票、船票後加價賣出或者為了賣出而購買車票、船票。本罪的本質在於其目的是否通過加價賣出而獲利,至於其目的是否實現則不影響其性質的認定。

  本罪屬情節犯,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其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四、倒賣車票、船票罪的認定

  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別本罪與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的界限,兩罪在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均相同,但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真實的車票、船票,而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犯罪時象是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其他有價票證。

  五、實踐中需注意的問題

  1、具有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倒賣,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購買車票、船票後高價或者變相加價出賣。此處倒賣的對象必須是真的車票、船票。如果倒賣的是偽造的車票、船票,則構成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2.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倒賣車票、船票數額較大;倒賣次數多;倒賣手段惡劣;結夥倒賣車票、船票;內外勾結倒賣車票、船票;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

  3.自然人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l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車票;

  2、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

  3、曾因倒賣車票受過治安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一次以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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