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吃“牛肉麵”,“李先生”不答應!【遼寧高院發佈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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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李先生”商標權侵權糾紛案


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麵大王有限公司與金州區擁政街道瀋海高速公路九里服務區駿驛餐廳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8)遼0203民初38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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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原告李先生公司系案涉商標權人,案涉註冊商標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在註冊有效期內,原告的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他人未經原告許可,不得擅自使用原告的前述註冊商標。被告駿驛餐廳提供的商品與服務和原告案涉註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相同。經比對,被告駿驛餐廳在牌匾、餐具及店內宣傳欄中使用的“李先生”文字和李先生頭像圖案,與原告案涉註冊商標完全相同。被告駿驛餐廳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使用行為得到了原告的許可,構成對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被告駿驛餐廳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關於賠償數額一節。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因被告的侵權行為所受實際損失或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其經濟損失可以參照案涉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被告在經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告知並已經拆除案涉商標後,再次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案涉商標,其行為顯屬惡意,應當加重其賠償責任。原告以大連地區的案涉商標使用費作為標準,主張雙倍賠償合理,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開支共計1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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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


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侵權人賠償數額一直以來是理論和實務中的熱點問題。隨著國家對知識產權重視程度的不斷提高,懲罰性賠償制度呼之欲出。本案可以從某些方面視為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具體應用。本案中的被告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即在原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被告實際拆除過侵權標識後,不久便再次使用案涉侵權商標進行營業。本案在實踐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體現為,一是對賠償標準的確定上,本案以同地區案涉商標許可使用費作為標準,以其二倍作為賠償數額;二是在確定被告侵權持續時間上,因原告第一次發現被告存在侵權行為的時間距被告成立時間較近,結合被告的主觀故意,本案中法院認為被告自成立後便以案涉侵權商標作為標識進行經營,被告曾拆除過案涉侵權標識,但其後不久便再次被發現存在侵權行為,足以看出被告拆除案涉侵權標識僅為應付檢查的手段,其並未放棄使用案涉侵權標識,可見案涉侵權標識對其經營的重要性,雖無法查清被告拆除案涉侵權標識至再次使用案涉侵權標識的間隔,但結合其主管侵權故意,對該期間採取了忽略不計的方法;三是在確定原告合理支出方面,法院採取的為合理部分全額支持的做法,旨在對被告的主觀故意侵權進行懲罰。

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要針對的應當是主觀上具有侵權故意的侵權行為或多次、反覆的侵權行為,多次、反覆的侵權同時可以與主觀上具有侵權的故意進行相互印證。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具體運用時,不應侷限於對賠償標準或賠償倍數的運用,在某些具體的案件中,可以通過對侵權持續時間、侵權範圍及原告為案件支出的合理開支等方面進行變相適用,以便懲罰性賠償制度能夠真正的發揮應有的作用,加大侵權人的違法成本,更好的保護商標管理秩序和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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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錨固墩”專利權侵權糾紛案


梁國軍與盤錦海格防腐保溫有限公司、遼河油田建設有限公司、中油遼河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2民初8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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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原告梁國軍11月27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錨固墩不飽和環氧樹脂防腐塗層”的實用新型專利,遼河油田公司露天場地內存放了一個錨固墩產品。

原告主張海格公司實施了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原告案涉專利權的錨固墩產品行為,但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據此判決:駁回原告梁國軍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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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措施。由於知識產權權利的公開性和侵權行為的隱蔽性使原、被告在舉證能力上一開始就處於不平等的地位,而知識產權訴訟證據本身所具有的技術性、隱蔽性、易逝性等特點,更進一步增強了權利人收集、固定這類證據的難度。因此,證據保全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對於平衡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能力尤為重要,權利人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較之其他民事案件的運用更為頻繁。是否採取保全措施、如何實施證據保全以及對保全證據的採信成為知識產權法官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本案作為一例依當事人申請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被告對保全證據的證明力提出異議。因此,本案判決說理部分詳細論證了保全證據的證明效力,並結合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做出判決。判決結果雖未能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但勝敗皆服,對引導權利人依法及時行使訴訟權利、妥善運用證據保全措施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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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ENEOS”(億能仕)商業詆譭侵權糾紛案


億能仕(大連)科技有限公司與捷客斯(上海)貿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商業詆譭糾紛案〔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2民終10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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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億能仕公司於2017年7月10日在淘寶網開設“億能仕官方店”店鋪,主要銷售新日石ENEOS 等多型號原裝日本進口機油等商品。捷客斯(上海)貿易有限公司(簡稱捷客斯公司)於2015年12月1日在淘寶網上開設“引能仕官方旗艦店”,銷售ENEOS引能仕品牌各種系列潤滑油。2017年7月11日,捷客斯公司針對億能仕公司淘寶店鋪銷售的商品向淘寶網發起投訴,投訴類型為涉嫌出售假冒/盜版商品侵權。億能仕公司委託律師向捷客斯公司發出《律師函》,聲明其銷售的所有ENEOS品牌潤滑油均為委託第三方在大連海關正規完稅清關的原裝進口產品,要求捷客斯公司停止惡意投訴行為。

法院認為,首先,捏造虛偽事實的一方有義務證明其所述內容的真實性,如果其不能舉證證明其投訴理由具有確切的事實依據,應當認定其捏造虛假事實。捷客斯公司在未經調查核實,沒有購買過涉案商品,也未做任何基礎性比對工作,更沒有任何國家有權機關認定億能仕公司構成侵權的情況下,即自行認定億能仕公司銷售的案涉產品屬於侵權產品,並對其發起投訴,該判斷過於輕率武斷,缺乏事實依據,其行為應當屬於捏造虛偽事實。

其次,捷客斯公司的持續多次投訴行為具有主觀惡意。在億能仕公司提交其進貨來源的相關材料表明其商品具有合法來源並申訴成功,且發送律師函後,仍以相同理由向阿里巴巴知識產權平臺發起十餘次投訴。

再次,捷客斯公司的屢次投訴行為造成億能仕公司商譽損害的後果。已經構成商業詆譭。

法院據此判決:一、被告捷客斯貿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惡意投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二、被告捷客斯貿易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億能仕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律師費等合理開支共計3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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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


我國對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採用了概括式加列舉式的方式予以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要求,對於原則性條款應採取限制性適用的態度,既要充分利用原則性規定的靈活性和適應性,以有效應對各種層出不窮、花樣翻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又要防止原則性規定適用的隨意性,避免妨礙市場自由和公平競爭。本案對於該原則性條款與具體條款的適用問題進行了明晰,確定了二者的適用規則:

首先應當對具體案件所涉行為進行審查定性,考量是否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明確規定的某類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其次,對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明確列舉的典型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從行為的實施方式、損害後果、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等方面綜合考慮被控行為是否與法律明確規定的某一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類似,能否通過對法律規定的擴大解釋、目的解釋等法律解釋方法類推適用具體法條;最後,對於確實不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應具體規則的行為,且行為人確有主觀惡意的,應當結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綜合考量該行為是否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性規定,從而適用原則性規定處理具體糾紛。

本案二審法院雖維持了一審法院的裁判結果,但在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性條款還是具體條款問題上存在不同理解,在判斷被告在網絡購物平臺進行商標侵權惡意投訴而非面向社會公眾公開散佈侵權信息是否構成“商業詆譭”這一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問題上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認定。二審法院在分析商業詆譭主客觀構成要件的基礎上,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商業詆譭的法律規定出發,運用文義解釋、目的解釋方法以及舉輕以明重的法律適用原則,認定被告向淘寶網的知識產權平臺投訴的結果覆蓋整個網絡購物平臺,直接切斷了公眾在淘寶網上接觸原告涉案產品的信息通道,較之傳統的虛偽事實傳播方式即時性和危害性更為突出,完全具備散佈行為所要求的公眾性特點,已構成商業詆譭,不宜適用原則性條款進行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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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perrier”(巴黎水) 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侵權糾紛案


雀巢水製品公司與瀋陽團山寺礦泉飲品有限公司、沙河口區毅勝商行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2民終66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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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原告是國際知名的礦泉水生產商,隸屬於世界最大的食品企業—雀巢產品有限公司。原告生產的“Perrier”天然有氣礦泉水在世界有氣礦泉水品牌中首屈一指,有著150多年的歷史,行銷140多個國家。法院認為,原告的註冊商標與被告的被控侵權裝潢整體不構成近似,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不屬於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

原告主張巴黎水在全國範圍享有知名度,屬於知名商品。本案所涉該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內容是指巴黎水的綠色流線型瓶體以及瓶體正面瓶頸處使用的糖果狀瓶貼、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等組成部分在內的整體內容。對比被控侵權商品的包裝裝潢與本院認定的巴黎水特有的包裝裝潢,二者初步視覺效果基本一致。由於巴黎水所具有的良好的商品聲譽和知名度,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時,容易對深井創生水的來源產生誤認。因此,兩者構成近似包裝裝潢,被告團山寺公司生產被控侵權商品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最終法院酌定由被告瀋陽團山寺礦泉飲品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雀巢水製品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人民幣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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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


本案系侵害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原告的引證商標雖然不是立體商標,但其形狀、圖案與商品實物的包裝裝潢基本一致。因此,在被控侵權商品的外包裝、裝潢與訴爭商品相似的情況下,原告選擇了同時主張商標侵權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兩項案由。在審判過程中,應當注意區分兩種不同案由的不同判斷標準,避免混淆二者。其次,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一節的審理中,包含以下兩個重點:1、原告不同系列不同款的商品包裝裝潢有所差別,但是,無論細節處如何變化,均擁有穩定的共同特徵,且該特徵是原告主張的產品包裝裝潢中最突出、最具識別性的部分。因此,可以據此總結所涉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內容,並就該特徵要素是否具備區別於其他商品包裝裝潢的特點,是否具有顯著性,能否使得相關公眾將上述特徵的包裝裝潢與商品的特定提供者聯繫起來,是否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進而判定是否屬於特有包裝裝潢。2、在對比被控侵權商品的包裝裝潢與經認定的特有包裝裝潢時,應當對整體造型、色彩搭配、細節即給消費者帶來的整體直觀感受進行比對,看二者初步視覺效果是否一致,以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是否具備了認定為特有包裝裝潢構成要素中的顯著特徵。在這類案由中,被告常以其商品外觀具有外觀設計專利為由抗辯,我們認為,即使被控包裝裝潢是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但是外觀設計本身並不能直接產生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其只能受專利法保護,而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系通過使用而形成,其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因此,專利權與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屬於兩種不同的權利,分別受不同法律調整。該抗辯理由不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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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良子”商標權侵權糾紛案


北京臺聯良子保健技術有限公司與興隆臺區鑫鑫良子足道會館侵害商標權糾紛案〔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7民初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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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原告良子公司成立於1997年2月,一直從事足療保健行業。原告於2004年2月14日核准註冊了第31438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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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2010年7月21日核准註冊了第65605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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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良子商標在全國範圍內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被告鑫鑫會館成立於2017年,經營範圍為:足療按摩服務;中醫按摩服務等。其在會館的店鋪外掛著“良子保健會館”的招牌、在票據及宣傳卡片上使用“良子保健會館”字樣,且使用的良子標識整體上與原告第65605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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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極為相似,足以導致公眾對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原告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故被告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告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良子”字樣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

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權性質、經營時間為2年、經營面積為242.2平方米、所在城市規模、近兩年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原告在遼寧地區沒有代理商或加盟商等情節,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定被告鑫鑫會館賠償因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原告良子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含合理開支)共計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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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


在判定本案的賠償數額時,原告提供了原告簽訂的連鎖經營合同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法院充分的參考了原告提供的許可案外人使用商標的標準,計算出原告加盟費和商標許可費在20元/年/平方米到83.3元/年/平方米之間,再結合本案被告經營時間為2年、經營面積為242.2平方米、所在城市規模較小、近兩年經營狀況、原告在遼寧地區沒有代理商或加盟商等情節,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最後判定賠償數額為3萬元。雙方當事人對此判決沒有爭議,服判息訴,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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