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民法典充分保障農民工權益

民法典充分保障農民工權益

王旭玲

目前,我國有3億左右的農民工活躍在國家經濟建設的各行各業,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作為一個特殊的龐大的群體,農民工權益保障是重要的民生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民工權益保障,先後出臺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保障農民工權益。民法典作為一部以人民為中心,保障人民權益為宗旨的法律,同樣肩負著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推進農民工市民化的重要使命。

目前農民工勞務輸出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二是與個人簽訂個人用工合同建立勞務關係;三是與他人簽訂承擔合同或類承攬合同的服務合同。因此只有在第一種勞務輸出方式中,農民工權益才可以通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予以保護;而在後兩種勞務輸出方式中,農民工權益受到侵害只能通過侵權責任制度予以保護。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完善用工人責任制度,給予無法通過社會保障體系得到救濟的農民工充分的司法救濟。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2條規定了個人勞務中的用工人替代責任,即農民工與個人簽訂的個人用工合同,如家庭保姆,在農民工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提供勞務時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2條規定了個人勞務的工傷事故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農民工要想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必須要證明其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農民工臨時性、週期性和季節性就業方式,導致其與用工人之間多數是臨時性的勞務關係,勞務關係並非《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標準的勞動關係。民法典的該規定對在勞務關係中遭受工傷事故的農民工給予了救濟,即提供勞務期間,如果農民工因勞務受到損害的,用工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農民工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損害的,其可以向第三人要求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向用工人要求補償。

最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3條規定了定作人指示過失責任,該規定對第三類勞務輸出方式中的農民工給予救濟,如開荒保潔,農民工在完成工作任務的過程中,因定作人錯誤的定作、指示或選任而遭受損害或造成第三人損害的,由定作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作者系甘肅政法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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