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赡养父母是伦理孝道更是法律义务

“当你老了,头发白了,睡意昏沉,当你老了,走不动了,炉火旁打盹”。一首《当你老了》唱出了许多人对晚年儿女膝下常伴,生活恬静的美满憧憬,然而,现实有时却不那么美好。

家住鼓楼区的陈奶奶今年近八十岁了,与老伴共同生育有三个女儿,均已成家立业了。大女儿原系某国家单位的处长,每月退休金8000余元。二女儿原系某研究所主任,每月退休金5000余元。三女儿系某公司工人,目前工资每月3000元,2021年4月退休,退休后每月退休金约有1500元。

这些年,陈奶奶身体每况愈下,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陈奶奶因治疗疾病自费支出医疗费5296.61元。三姐妹仅向陈奶奶支付赡养费至2018年9月止,后因各方对赡养事宜发生争议,未再支付赡养费。陈奶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三个女儿共同支付医疗费23931.68元;2.判令三个女儿每人各支付自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赡养费4500元;3.判令三个女儿从2019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各支付赡养费1500元,并共同承担医疗费用。

鼓楼法院林法官受理案件后,多次前往探望老人,并与三姐妹分别谈心,从社会公德、法律规定进行了说明教育,指出子女赡养老人是责任和义务。三姐妹均表示愿意赡养老母亲,但经济有限,各有困难,且母亲每月有近3000元的养老金,看病有医保,希望赡养费的标准给予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陈奶奶年近八旬,三个女儿未与陈奶奶共同生活,可以赡养费的形式履行赡养义务。陈奶奶虽有退休金,但其年老多病,身体状况不佳,日常医疗费用支出较多,其生活尚需经济支持,故陈奶奶诉请三个女儿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至于赡养费的标准,考虑到陈奶奶的退休金收入, 其长女身患多种疾病,次女在日常生活中给予陈奶奶较多照顾,三女收入水平一般,结合本地生活水平,酌定大女儿、二女儿每月向陈奶奶各支付赡养费600元,三女儿每月向陈奶奶支付赡养费400元。此外,三姐妹还应当从生活上、精神上多给予陈奶奶照顾,母女之间应加强沟通,化解矛盾,恢复家庭和谐。关于医疗费用的主张,因2018年10月前三姐妹均有向陈奶奶支付赡养费,且大部分医疗费已经医保报销,自费部分金额5296.61元亦在陈奶奶经济承受范围内,故关于医疗费用部分的主张不予支持。今后若因重大疾病陈奶奶无力承受相关医疗费用,可再行向三姐妹主张。陈奶奶的赡养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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