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費用,退還!

前些天,河北省退住宿費的消息衝上熱搜,很多同學都在期待自己的學校也能來“抄作業”。這不,好消息來了!

又一省明確了:退住宿費,學費也有新規定!

浙江:多餘住宿費一律退還,未開學不得收學費

據浙江省教育廳官方微博“教育之江”4月30日消息,按照教育部治理教育亂收費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問題的預警要求,近日,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浙江省財政廳辦公室就做好浙江省各級各類學校和幼兒園疫情防控期間收費管理工作發佈通知。

這些費用,退還!

通知指出:

嚴格執行學費(保教費)收費規定

各地各校要嚴格按照《關於防控疫情延遲開學期間在全省中小學全面實施線上教育教學工作的指導意見》(浙教防控辦函〔2020〕7號)和《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做好 2020年春季學期開學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辦〔2020〕77號)要求,做好線上教學和開學復課工作,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學費(保教費),未開學或未開課(含網課)的不得收取學費(保教費)。

切實做好住宿費退費工作

學校按照實際發生原則收取住宿費,每學年按照10個月(每學期5個月)計算,多餘部分一律退還學生。

在校實際住宿時間不足一個月的,15天以下的按半個月計算,15天以上的按一個月計算。

全面落實各項學生資助政策

自2020年春季學期開始,根據《浙江省學生資助對象認定辦法》,對經認定的所有學生資助對象,按學段分別落實學前教育保育費減免、義務教育困難生生活補助和營養餐、普通高中免學雜費和國家助學金、中職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本專科生(研究生)獎助學金等學生資助政策。

堅決查處各種違規亂收費行為

學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義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不得違規亂收費。

對各種違規亂收費行為,要堅決查處,嚴肅追究當事人責任。


除了浙江,

目前,

這些地方已明確退還住宿費!


寧夏:學校需將多收部分在2020年春季學期末結算退還學生

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費。已按學年收取住宿費的,學校須將多收部分在2020年春季學期末結算退還學生。住宿費每學年按10個月(每學期按5個月)計算。

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在校住宿時間計收住宿費。在校住宿時間不足1個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按1個月計算,15天以下的按半個月計算。

這些費用,退還!

學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義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嚴禁違規亂收費。


四川: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費

近日,四川省教育廳發佈《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

其中明確: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費。已按學年收取的住宿費,學校根據實際住宿時間並綜合考慮與宿舍直接相關的人員、折舊等成本支出,在春季學期末結算清退。

這些費用,退還!

通知全文如下:

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各高等學校:

針對近期個別學校和幼兒園在未開學開課情況下預收學費(保教費)、住宿費問題,按照教育部治理教育亂收費領導小組辦公室預警要求,現就各級各類學校和幼兒園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收費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學費(保教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各地各校開學復課嚴格按照《四川省教育廳關於2020年春季學期開學有關事項的通知》(川教函〔2020〕112號)相關要求執行,未開學或未開課不得提前收取學費(保教費)。

二、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費。已按學年收取的住宿費,學校根據實際住宿時間並綜合考慮與宿舍直接相關的人員、折舊等成本支出,在春季學期末結算清退。

三、各地各校要認真貫徹落實《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學生資助工作的通知》(教財司函〔2020〕30號),全面落實好各項學生資助政策,加大對患病和受到疫情影響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

四、學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義 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不得違規亂收費。

五、各地各校應做好收費政策宣傳解釋,加強正面引導,設立專門諮詢電話,指定專人負責處理收費諮詢事項,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四川省教育廳

2020年4月17日


河北:住宿費多餘部分需退還學生

日前,河北省教育廳、發改委、財政廳等發佈通知,提出嚴格落實住宿費退費要求。通知明確,住宿費每學年按10個月(每學期按5個月)計算

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在校住宿時間計收住宿費。在校住宿時間不足一個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個月計算,15天以下的按半個月計算。多餘部分退還學生。

這些費用,退還!

陝西: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住宿時間合理清退

據陝西省教育廳4月28日消息,陝西省治理教育亂收費廳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前發文明確,

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或學期預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費。

疫情防控期間,各地各校應嚴格依照非營利原則合理收取住宿費,住宿費收取標準按月平均計算,按學年收取的以10個月為平均基數,按學期收取的以5個月為平均基數,學校應根據實際住宿時間收取住宿費。已按學年或學期收取的住宿費,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住宿時間,科學計算,合理清退。


這些費用,退還!

這些費用,退還!

教育部此前已明確:住宿費可退

4月10日,教育部發布《教育部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學校收費有關問題的預警》,其中明確:已按學年收取的住宿費,應根據實際住宿情況合理確定退費辦法。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這些費用,退還!

(素材來源/廣州日報綜合、中國經濟網、中國財經報 編輯/趙陽 江北新區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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