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了“好處費”房子還是沒能及時過戶?法官說……

房屋買賣過程中,除購房款與中介費,你是否也給過“紅包”?


4月10日,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就調解了一起與購房“紅包”有關的案子。


給了“好處費”房子還是沒能及時過戶?法官說……


十六年前,金某以23萬元的價格買下林某夫婦兩間自建房的其中一間,與他們二人做了鄰居。


因當時兩間房屋未取得產權證,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特別約定若林某夫婦取得房產證後便要無條件配合金某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合同簽訂後,金某便付清了所有購房款。


在接下來的十幾年時間裡,雙方作為隔壁鄰居相安無事地相處著。


直到2020年1月,林某拿到了屬於這兩間房屋的房產證。因為兩間房子同屬於一本房產證,都登記在林某名下,得知消息後的金某便要求林某夫婦配合變更登記。


出於人情世故考慮,金某還額外準備了一萬元給林某夫婦作為配合過戶的“好處費”。


在收到一萬元紅包後,金某多次催促,然而林某夫婦未及時配合變更登記。情急之下,金某在2020年3月一紙訴狀將林某夫婦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林某夫妻二人配合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並返還一萬元。保險起見,金某還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查封了涉案的房屋。


承辦法官拿到起訴材料後,分析案情發現此案爭議不大,便詢問雙方是否有調解意向。在收到法院通知後,林某夫婦趕到法院,解釋自己並非故意不配合過戶。


房產證剛辦下來正趕上疫情,金某催我們過戶的時候又正值春耕農忙時節,我們已經多次表示等我們空閒一點就會馬上配合金某過戶。

給了“好處費”房子還是沒能及時過戶?法官說……


對於收的一萬塊錢,林某夫婦則稱那是金某硬塞過來的,並非他們的本意。


金某則堅稱林某夫婦通過中間第三人說過好處費的事情,大概意思就是嫌一萬元紅包還不夠。既然已經起訴了,而且自己完全在理,所以金某起初並不想調解,希望法院作出判決。


為更妥善化解矛盾,維護鄰里關係和睦,法官先對雙方開展調解工作,金某也接受了通過法院調解的方式處理糾紛。考慮到其支出的保全費用和訴訟費用也有一萬多元。經過溝通協商,講明利害關係,林某夫婦願意主動退還金某一萬元,並表示會及時配合金某辦理房產變更登記。


法官提醒

上述情節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隨著房價的上升,“紅包”金額也是水漲船高。法官建議,在房屋買賣中遇到類似問題,最好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賣方履行房產過戶手續,不要給“紅包”,以免助長破壞房產市場秩序和誠實信用原則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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