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鐵令,徵地拆遷時,村幹部無權做這些事!農民要這樣維權


近年來,村委會在徵地拆遷中順水推舟的行為是越來越嚴重了,雖然村委會不屬於行政機關,但是在村裡卻掌握著大權,很多事情都要經過村委會之手。當遇上徵地拆遷時,村委會更是會參與到其中,聯合拆遷方讓村民儘快簽字。因此,被拆遷人只瞭解了徵地拆遷過程中的一些重要知識,才不會在徵地拆遷中有所損失。

下面拆遷律師就給大家講一講村委會參與徵地拆遷時常見的一些違法行為。


中央鐵令,徵地拆遷時,村幹部無權做這些事!農民要這樣維權


村委會不向村民發放徵地補償款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其徵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土地屬於村集體所有,而被徵收人享有的是該承包地的使用權,因此如果土地被徵收,那麼原則上土地補償是歸村集體所有。

對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可是實踐過程中,往往有個別地區的村委會刻意截留被徵收人的補償款,遇到這種情況時該怎麼辦呢?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因此,當遇到村委會不分配補償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申請撤銷,或是向有關部門及時的反映,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村委會與拆遷方協議徵收


協議徵收的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降低徵收成本、省略審批時間。通過與村委會或是房屋所有權人簽訂補償的方式直接實施徵地拆遷行為。

但被徵收人應該要明白,法律並沒有規定可以協議徵收,要實施徵地拆遷必須要經過一系列的徵收程序,其中包括頒發拆遷許可證、發佈徵地拆遷公告、拆遷補償協商、舉行聽證等。法律之所以要規定徵地拆遷程序就是了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當大家如果遇到協議徵收的情況,一定不要隨意簽字,簽了字就等同於認可,其次當村委會私自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協議時,被徵收人一定要及時的先向上級部門反映,反映無果的可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央鐵令,徵地拆遷時,村幹部無權做這些事!農民要這樣維權

村委會無權實施徵地


對是否有權組織實施徵地,法律上也做出了明確的回答,《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依此來看,土地徵收經過了法定的批准之後,應當由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而鎮政府及村委會也是無權私自實施徵地行為的。

實踐中,若村委會強行徵收村民土地時,被徵收人可及時的報警,讓警察來處理,同時保存好報警通話記錄,其次對現場進行拍攝留證,為日後的維權早做準備。

多年來,村委會、居委會由於不屬於政府機關,而屬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所以沒有納入監察範圍。不少村委、居委幹部們因此貪汙腐化、逍遙妄為,卻得不到有效的監控整治。


不過,在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

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將村委會納入到了行政訴訟的被告範疇。

雖說,村委會只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卻能直接影響到廣大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提醒大家,一旦發生村委會有違法亂紀的行為,可積極的向有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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