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旅客丟失客票可以補辦,無須再支付票款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民法典:旅客丟失客票可以補辦,無須再支付票款

洪振律師解讀:

從該條款可以看出,《民法典》同時保護了承運人和旅客的利益。

第一,對承運人來講,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否則,承運人可以要求補交票款或者拒絕運輸。

旅客所持客票不僅應當有效,還應當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一一對應,防止了旅客超程、越級乘坐。

民法典:旅客丟失客票可以補辦,無須再支付票款

第二,對旅客來講,不再擔心因客票丟失而補交票款,減少了旅客的經濟損失。

現行《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

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洪振律師有話說:

在《合同法》的規定下,霸座行為顯然成了空白,因為霸座行為有客票,無越級、無超程,只是沒有坐到自己該做的位置上,並不違反《合同法》的規定,只能根據道德予以譴責,情節嚴重的才有可能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加以處罰。同時,紙質客票易丟失,丟失客票後有補交票款的可能性。

民法典:旅客丟失客票可以補辦,無須再支付票款

《民法典》直接將霸座行為確認為違法,對旅客持有效客票進行乘坐的方式作出了具體規定,即應當按照票據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

同時,增加了丟失票據可以補辦且無須再次支付票款的規定,有利於更加嚴謹的履行客運合同,保護承運人和旅客雙方的公平交易,體現“親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