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房产证上都不敢加我的名字,还敢说爱我


你房产证上都不敢加我的名字,还敢说爱我

加不加名字,似乎是个纠结的问题。

对于有房的一方来说,哪怕深深爱着对方,内心深处也可能保留着一个理智的角落,在不停的低语:万一离婚了呢?

如果出资方包含自己的父母,那么这种声音只会更大。父母可不希望自己一辈子辛苦赚的钱被外人轻易划走,当子女离婚形同陌路的时候。而子女拿着父母的血汗钱,也很难理直气壮的做出一个加名字的承诺。

对于另外一方来说,加名字可以提供婚后的安全感,也有人将它视为一种爱的证明。不管理由如何,这种期待或多或少存在于人的心中。

纠结也是人之常情。

结婚买房这事,从时间上分为婚前、婚后;从出资方看可以分为男方父母、男方、女方父母、女方,这四类可以任意组合构成出资方案;购房方式要么是全款要么是首付;产权登记则是一方名字或者双方名字。

以上这些要素排列组合,大致有二十几种情况,其中比较典型的是以下两种:

一、 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只写出资方子女+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婚前父母出首付属于对子女的赠与,该首付款实质上是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同时,子女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此时子女已经取得了购房合同中购房者一方的全部债权,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去进行产权登记,都应当将房产的物权视为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离婚时会将房屋判归登记方

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款项的本金、利息、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获得房屋产权方对另一方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进行补偿。

二、 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只写出资方子女+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婚姻、劳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95-96页。

此种情况下,父母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

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后父母出的是全款,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该子女个人财产。

通俗的讲,婚后来自一方父母的赠与,原则上是属于夫妻双方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可是考虑到中国国情,极少有父母会在赠与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与另一方无关。因此,为了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才有了上述的立法考量。

写到这里,多少也有些感慨。结婚时的山盟海誓,终归化为离婚时的一地鸡毛。

想起唐人放妻协议里的一段话:“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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