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不該貪便宜買贓物 三名男子均因此獲刑

新幹法院網訊 近日,新幹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刑事案件,一審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敖某雲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5萬元;被告人鄧某生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1.2萬元;被告人敖某輝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1.2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易某根(已另行處理)竄至新幹縣桃溪鄉某村,將被害人徐某停在家門口的一輛三輪摩托車盜走。之後,電話聯繫被告人敖某雲是否有購買願意。被告人敖某雲貪圖便宜,在明知該車來歷不明的情況下,仍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2800元買下。經認定,被盜三輪摩托車價值9993.8元。

2018年1月,易某根竄至新幹縣桃溪鄉某村,將被害人李某停在家門口的一輛三輪摩托車盜走。後電話聯繫被告人鄧某生,問其是否願意購買。鄧某生明知該三輪摩托車無任何購車憑證、來歷不明,仍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3000元將其購入。經認定,被盜三輪摩托車價值8860元。

2018年7月4日晚上,易某根竄至新幹縣溧江鎮某村,將被害人陳某停放在家門口的一輛三輪摩托車盜走,後電話聯繫被告人敖某輝,詢問其是否有購買意向。被告人敖某輝明知該三輪摩托車無任何購車憑證,仍貪圖便宜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2100元買入。經認定,被盜三輪摩托車價值8487.2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敖某雲、敖某輝、鄧某生明知他人出售的三輪摩托車是盜竊所得贓物還予以收購,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敖某雲到案後未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為坦白,但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且收購贓車的目的為自用,已由其妻子代為退贓,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敖某輝、鄧某生為自用而收購贓車,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且簽字具結,已由其妻子代為退贓,對其均可從輕處罰。又經該院委託社區矯正機構進行審前社會調查,被告人敖某雲、敖某輝、鄧某生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綜合以上情形,該院依法對三人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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