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逮捕通用證據及十種罪案證據參考標準


審查逮捕通用證據及十種罪案證據參考標準

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分為通用證據參考標準和具體罪案證據參考標準兩個部分。

審查逮捕案件證據參考標準是指導性、參考性的,而不是硬性的要求,也不是必備的最低標準。司法實踐中的案件千差萬別、情況複雜,具體案件逮捕需要具備哪些證據,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證據參考標準中所列各項不能孤立使用,必須將各類證據有機結合起來,同時需要案件承辦人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運用法律知識、辦案經驗作出判斷。

一、審查逮捕通用證據參考標準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對有關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應從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審查證據:

(一)程序方面。

1、訴訟程序的有關證據材料: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

(2)證明案件來源的有關證據材料。

(3)破獲案件過程說明或破案報告書。

(4)拘留證、監視居住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保證書、繳納保證金收據,對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通知書等有關法律文書。

(5)拘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報告及該代表所屬的同級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同意拘留的許可證明。

(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2、取證程序的有關證據材料:

(1)證明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的主體合法,並且為兩人以上進行的證據。

(2)證明已經告知犯罪嫌疑人、證人權利、義務的證據。

(3)犯罪嫌疑人、證人被訊問、詢問後,在筆錄上籤署的意見;偵查人員的簽名。

(4)證明沒有刑訊逼供、誘供、誘證情況的證據。

(5)提供證據的個人或單位的簽名及加蓋的單位公章。

(6)搜查、起獲贓物時的見證人。

(二)實體方面。

1、主體身份:

(1)自然人普通主體的身份證明:證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居住地的戶籍資料、居民身份證、出生證、戶口遷移證明、護照或經會晤後外方出具的外籍身份證明材料等法定身份證件(原件或附有製作過程文字說明並加蓋複製單位印章的複製件),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核實的其他證據(以上證據材料在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可以只具備其中一種)。對於戶籍、出生證等材料內容不實的,應提供其他證據材料。

對於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按照其自報的姓名、身份、年齡或者拍照編號審查批捕,必要時可以對共進行骨齡鑑定。對於流竄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除處於法定責任年齡段,應當具備能夠證明共年齡的身份證件等材料外,如一時難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法定身價證件或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其他證據,根據其自報的身份或者同案人證明的身份材料審查批捕。

(2)自然人的特殊主體的身份證明:證明所在單位性質或所有制形式的證據材料、所在單位或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表明犯罪嫌疑人身份、職務及職權範圍或職責權限的有關證明材料。外國人犯罪的案件,應有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犯罪的案件,應註明身份,並附身份證明材料。

(3)單位主體的身份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工商註冊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明、國有公司性質證明及非法人單位的身價證明、法人稅務登記證明和單位代碼證等。

(4)法定代表人等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在單位的任職、職責、負責權限的證明材料。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犯罪嫌疑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屬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或刑訴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根據《刑法》總則和分則有關條款的規定,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3、有逮捕必要:

(1)犯罪嫌疑人具有社會危險性,即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

①犯罪嫌疑人有行政刑事處罰記錄,也括:受過刑事處罰,曾因其他案件被相對不起訴,受過勞動教養、治安處罰及共他行政處罰。

②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暴力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的犯罪嫌疑人,累犯或多次犯罪、犯罪集團或共同犯罪的主犯,流竄犯罪;屬於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犯罪嫌疑人沒有悔罪表現。

③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殺、串供、干擾證人作證以及偽造、毀滅證據等妨害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的,或者存在行兇報復、繼續作案的可能,如曾以自傷、自殘方法逃避偵查,持有外國護照或者可能逃避偵查;已經逃跑或逃跑後抓獲的。

④屬於違反刑訴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規定,情節嚴重的。

(2)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不適合羈押的特殊情況。

①犯罪嫌疑人未患有嚴重疾病或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不屬於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和年老體弱及殘障。

②經濟犯罪案件逮捕法人代表或其他骨幹不可能嚴重影響企業合法的生產經營。

二、盜竊罪案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

盜竊罪,是指觸犯《刑法》第264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窮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他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的有:(1)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2)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3)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4)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郵件、電報,盜竊財物的;(5)利用計算機盜竊的;(6)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為,情節嚴重的;(7)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盜用他人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

對提請批捕的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盜竊犯罪事實。

重點審查:

1、收繳的被盜財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實物或照片、犯罪工具、被盜現場勘查報告等證明發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的證據。

2、電信賬單、使用記錄、犯罪工具實物或照片等證明發生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行為的證據。

3、被竊信用卡被使用的記錄的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明發生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行為的證據。

4、繳獲的被私自開拆的郵件、電報、被盜的財物實物或照片等證明發生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郵件、電報,盜窮財物的行為的證據。

5、資金往來證明、技術鑑定、被盜物品的實物、照片或所有權證書等證明發生利用計算機盜竊行為的證據。

6、物品價值不明,涉及罪與非罪的,由能夠確定贓物價值的價格鑑證部門出具的物品財產估價鑑定結論或購物發票等能證明個人盜竊行為所盜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且不具有情節輕微情形的,或接近上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嚴重情節的,或證明犯罪嫌疑人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等多次盜竊的證據。

7、對於盜竊公民或單位所有的銀行存摺的,該存摺已加密、是活期或定期的證據。

8、證明盜竊犯罪事實發生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被盜物品未追回,但供證一致的證據等。

9、證明未利用職務便利或工作便利的證據。

(二)有證據證明盜竊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重點審查:

1、顯示犯罪嫌疑人實施盜竊犯罪的視聽資料。

2、被害人對涉案贓物的辨認筆錄。

3、犯罪嫌疑人的供認。

4、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

5、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辨認筆錄。

6、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盜窮犯罪遺留在犯罪現場、犯罪工具、犯罪對象上的指紋、足跡等所做的鑑定。

7、在犯罪嫌疑人身邊、住處或其他相關地方發現的贓款贓物及提取筆錄。

8、犯罪嫌疑人對盜竊地點的辨認筆錄。

9、其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盜竊犯罪的證據。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盜竊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重點審查:

1、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視聽資料。

2、能夠印證的被害人指認。

3、能夠印證的犯罪嫌疑人供述。

4、能夠相互印證或與其他證據互相印證的證人證言。

5、能夠互相印證或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同案犯供述。

6、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在犯罪嫌疑人住所或其他地方發現的贓款贓物。

7、其他查證屬實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盜竊犯罪的證據。

三、故意殺人罪案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

故意殺人罪,是指觸犯《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利的行為。其他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的有:(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2)使用暴力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3)體罰虐待被監管人致人死亡的;(4)聚眾鬥毆致人死亡的;(5)聚眾“打砸搶”致人死亡的;(6)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行為的;(7)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幫助邪教組織人員自殺的;(8)行為人實施搶劫後,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9)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

對提請批捕的故意殺人案件,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故意殺人犯罪事實。

重點審查:

1、屍體檢驗鑑定報告、法醫活體鑑定結論、刑事科學技術照片、現場勘查圖及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明發生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極利的行為的證據。

2、證明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利的行為出於故意的證據。

3、證明故意殺人犯罪事實發生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有證據證明故意殺人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重點審查:

1、顯示犯罪嫌疑人實施故意殺人犯罪的視聽資料。

2、故意殺人未遂、中止的,被害人的指認。

3、犯罪嫌疑人的供認。

4、證人證言。

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對遺留在犯罪工具、犯罪現場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衣物上的指紋、足跡、血跡等所做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故意殺人犯罪的鑑定。

7、犯罪嫌疑人有作案時間及故意殺人的動機、目的的證據。

8、其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故意殺人犯罪的證據。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重點審查:

1、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視聽資料。

2、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被害人的指認。

3、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4、能夠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

5、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6、其他查證屬實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故意殺人犯罪的證據。

四、故意傷害罪案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

故意傷害罪,是指觸犯《刑法》第234條的規定,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其他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的有:(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2)使用暴力刑訊逼供致人傷殘的;(3)體罰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4)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5)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6)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共他人實施自傷行為的;(7)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幫助邪教組織人員自殘的;(8)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嚴重殘疾的。

對提請批捕的故意傷害案件,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故意傷害犯罪事實。

重點審查:

1、法醫鑑定結論、醫院診斷證明、刑事科學技術照片、現場勘查圖及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明發生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的證據。

2、證明故意傷害行為所造成的傷害後果達到輕傷以上程度的鑑定。

3、證明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出於故意的證據。

4、證明故意傷害犯罪事實發生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有證據證明故意傷害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重點審查:

1、顯示犯罪嫌疑人實施故意傷害犯罪的視聽資料。

2、被害人的指認。

3、犯罪嫌疑人的供認。

4、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

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對遺留在犯罪工具、犯罪現場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體、衣物上的指紋、足跡、血跡等所做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故意傷害犯罪的鑑定。

7、犯罪嫌疑人有作案時間及故意傷害的動機、目的的證據。

8、其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故意傷害犯罪的證據。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故意傷害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1、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視聽資料。

2、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被害人的指認。

3、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4、能夠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

5、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6、其他查證屬實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故意傷害犯罪的證據。

五、強姦罪案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

強姦罪,是指觸犯《刑法》第236條的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其他以強姦罪定罪處罰的有:(1)姦淫不滿14週歲幼女的;(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3)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4)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5)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以迷信邪說引誘、脅迫、欺騙或者其他手段,姦淫婦女、幼女的。

對提請批捕的強姦案件,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強姦犯罪事實。

重點審查:

1、法醫鑑定,被害人報案、控告、陳述,被害人親友檢舉,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明發生強姦行為的證據。

2、被害人傷情鑑定、犯罪工具實物或照片、現場勘查筆錄、藥物檢驗報告和發案背景等證明與婦女性交的行為違背其意志的證據,包括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證據。

3、證明明知被害人不滿I4週歲或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經法醫鑑定為程度嚴重)的證據。

(二)有證據證明強姦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重點審查:

1、顯示犯罪嫌疑人實施強姦犯罪的視聽資料。

2、被害人的指認。

3、犯罪嫌疑人的供認。

4、證人證言。

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對遺留在犯罪工具、犯罪現場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體、衣物上的指紋、足跡、血跡、精斑等所做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強姦犯罪的鑑定及被害人傷情鑑定。

7、其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強姦犯罪的證據。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強姦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重點審查:

1、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視聽資料。

2、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被害人的指認。

3、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4、能夠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

5、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6、已有查證屬實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強姦犯罪的其他證據。

六、搶劫罪案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

搶劫罪,是指觸犯(刑法)第263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他以搶劫罪定罪處罰的有:(1)攜帶凶器搶奪的;(2)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3)聚眾打砸搶,毀壞或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

對提請批捕的搶劫案件,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搶劫犯罪事實。

重點審查:

1、被劫物品實物或照片等證明發生搶劫行為的證據。

2、被害人傷情鑑定或診斷證明、傷情照片、犯罪工具實物或照片、麻醉藥物化驗報告等證明強行奪取公私財物時當場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的證據。使用暴力強度不大,被害人無明顯傷情,但供證一致足以證實有該情節的證據。

3、證明搶劫犯罪事實發生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有證據證明搶劫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重點審查:

1、顯示犯罪嫌疑人實施搶劫犯罪的視聽資料。

2、被害人的指認。

3、犯罪嫌疑人的供認。

4、證人證言。

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對遺留在犯罪工具、犯罪現場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體、衣物上的指紋、血跡等所做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搶劫犯罪的鑑定和現場勘驗材料。

7、其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搶劫犯罪的證據。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搶劫犯罪行為的證據己有查證屬實的。

重點審查:

1、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視聽資料。

2、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被害人的指認。

3、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4、能夠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

5、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6、其他查證屬實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搶劫犯罪的證據。

七、非法拘禁罪案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

非法拘禁罪,是指觸犯(刑法)第238條的規定,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其他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的有: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對提請批捕的非法拘禁案件,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非法拘禁犯罪事實。

重點審查:

1、犯罪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犯罪工具實物或照片、傷情鑑定等證明發生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的證據。

2、證明非法拘禁犯罪事實發生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解救被害人的相關證據等。

3、證明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系非法的證據。

(二)有證據證明非法拘禁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重點審查:

1、在犯罪嫌疑人實施拘禁地解救出被害人的證據;

2、被害人的指認。

3、犯罪嫌疑人的供認。

4、證人證言。

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6、其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非法拘禁犯罪的證據。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非法拘禁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重點審查:

1、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被害人的指認。

2、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3、能夠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

4、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或同案犯供述。

5、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被害人因非法拘禁在身體、精神方面受到損害的相關證明材料。

6、其他查證屬實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非法拘禁犯罪的證據。

八、合同詐騙罪案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

合同詐騙罪,是指觸犯(刑法)第224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對提請批捕的合同詐騙案件,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合同詐騙犯罪事實。

重點審查:

1、查獲的合同、工商部門出具的工商登記資料等證明有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行為的證據。

2、查獲的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虛假的產權證明、雙方簽訂的合同、擔保合同或擔保條款等,證明有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行為的證據。

3、犯罪嫌疑人沒有履行能力、犯罪嫌疑人部分履行合同、雙方先後簽訂的多份合同等證明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的證據。

4、雙方簽訂的合同、犯罪嫌凝人收受被害人給付的貨物、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犯罪嫌疑人逃匿等,證明有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行為的證據。

5、證明犯罪嫌疑人有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的證據。

6、證明合同詐騙事實發生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7、證明犯罪嫌疑人的合同詐騙行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證據,如具有逃匿、躲避或者出走不歸,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承擔民事責任的;以隱匿等方法佔有財物的;對騙得財物進行私分、揮霍使用的;用於歸還欠債或者抵償債務的;用於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非法經營活動)的;其他企圖使他人喪失對財物佔有的情形。

(二)有證據證明合同詐騙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重點審查:

1、被害人的指認。

2、犯罪嫌疑人的供認。

3、證人證言。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對合同、收條或偽造票據上的簽名筆跡所做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的鑑定。

6、其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的證據。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合同詐騙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重點審查:

1、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被害人的指認。

2、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3、能夠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

4、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5、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涉案合同文本。

6、查證屬實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的其他證據。

九、偽造貨幣罪案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

偽造貨幣罪,是指觸犯《刑法》第170條的規定,仿照人民幣或者外幣的面額、圖案、色彩、質地、式樣、規格等,使用各種方法,非法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其他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的有:行為人銷售、偽造貨幣版樣或者與他人事前通謀、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

對提請批捕的偽造貨幣案件,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偽造貨幣犯罪事實。

重點審查:

1、查獲的偽造貨幣的實物或照片、收繳的犯罪工具或照片等證明發生偽造貨幣的行為的證據。

2、證明偽造貨幣的總面額達到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達到二百張(枚)以上的證據。

3、證明偽造貨幣犯罪事實發生的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4、證明是假幣的有關部門的鑑定。

(二)有證據證明偽造貨幣犯罪事實是否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重點審查:

1、現場查獲犯罪嫌疑人實施偽造貨幣犯罪的證據;

2、犯罪嫌疑人的供認。

3、證人證言。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其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偽造貨幣犯罪的證據。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偽造貨幣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重點審查:

1、現場查獲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現場勘查筆錄、收繳的假幣、犯罪工具或照片等證據。

2、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3、能夠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

4、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或者同案犯、被僱人員供述。

5、其他己有查證屬實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偽造貨幣犯罪的證據。

十、交通肇事罪案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

交通肇事罪,是指觸犯(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其他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的有:

(1)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2)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鈕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對提請批捕的交通肇事案件,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交通肇事犯罪事實。

重點審查:

1、生效的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肇事車輛檢驗報告等證明發生觸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的行為的證據。

2、被害人傷情照片、傷情鑑定、屍體檢驗報告、損失財產照片及估價證明等證明交通肇事行為造成了如下嚴重後果之一的證據: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造成重傷1人以上,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情節嚴重的。

3、證明在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證據。

4、證明交通肇事的行為出於過失的證據。

5、證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發生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同案犯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有證據證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重點審查:

1、交通事故發生後,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的證據。

2、顯示犯罪嫌疑人實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視聽資料。

3、被害人的指認。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認。

6、證人證言。

7、交通肇事後具有逃逸情節的證據材料。

8、證明犯罪嫌疑人所駕車輛為肇事車輛的技術鑑定結論及性能檢測報告。

9、其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證據。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交通肇事犯罪行為的證據己有查證屬實的。

重點審查:

1、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等證據。

2、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視聽資料。

3、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被害人的指認。

4、其他據能夠印證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能夠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

6、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

7、其他查證屬實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證據。

十一、偽證罪案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

偽證罪,是指觸犯《刑法》第305條的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入、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關的重要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的行為。

對提請批捕的偽證案件,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偽證犯罪事實。

重點審查:

1、犯罪嫌疑人在相關案件中擔任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的證據(如相關案件的筆錄材料、鑑定委託書、鑑定結論等),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等證明發生作偽證的行為的證據。

2、證明證人、鑑定人、記錄入、翻譯人所作的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的證據。

3、證明作偽證的意圖是為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證據。

(二)有證據證明偽證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重點審查:

1、犯罪嫌疑人的供認。

2、有關的書證。

3、指使人的證言。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其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偽證犯罪的證據。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偽證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重點審查:

1、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2、能夠相互印證的有關書證。

3、其他查證屬實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偽證犯罪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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