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jie189
对公权而言,是权力而不是权利,是职责而不是义务。
法官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属于公权力的实施者,其职务行为,就代表公权力的行为。
有权利便有义务,有权力便有职责,二者相辅相成、相生相克。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不履行。权力可以作为,但职责不可不作为。
法官有权力审判案件,有权力执行案件,同时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也是法官的职责所在,不可推却。
所以,法官有权力,同时也有职责,不是你说的"没有义务",履行职责就是TA的义务。
律法人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对法官的义务共做了七项列举性规定,主要是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案件,不得徇私枉法,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接受法律和人民群众监督等等。法官法第八条也对法官权利做了八项规定,主要是保障法官依照事实和法律办䅁,不受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 法干涉,保障法官应有的薪水和福利待遇。总之法官是按法律程序考试合格并经过权力机关任命的,依照法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公职人员,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