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汽车作为一种便利的交通工具成为不少人出行的一种优先选择。生活中,我们不免会存在借用他人汽车或将自家汽车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而当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谁来承担事故责任呢?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么一起交通事故:吴某将自己的爱车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邹某使用,邹某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遂将邹某、吴某及涉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驾驶人邹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邹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邹某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由于邹某驾驶的涉案小轿车登记所有人为吴某,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车辆所有人只有在车辆行驶手续不全、车况存在缺陷、借车人无驾驶资格或酒后、身体异常等情况,仍将车辆出借给借车人,才能认定车辆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吴某存在上述行为,对本次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因此,吴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与机动车使用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机动车使用人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来源╱人民法院报 文╱梁媛媛 转自 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