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究竟能否按“城里人”标准计算赔偿?

原告:沈木英

委托代理人:徐津生,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饶和平,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刚良,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9月8日,被告饶和平驾驶的汽车与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饶和平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构成十级伤残。被告饶和平驾驶的汽车于2016年1月10日在平安财保湖北公司购买了一年期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包含不计免赔)。原告沈木英系农业人口,但自1981年11月起因其土地被赤壁新店镇人民政府征用,成为失地农民。

失地农民究竟按照城镇还是农村标准计算损失?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裁判要旨 

对于原、被告之间关于损失赔偿计算标准的争议,法院认为只能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因为

原告的户口性质为农业人口,其身份还是农民,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失地农民可以比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损失。若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精神规定,即虽然是农业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的规定来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原告还应提供其经常居住地为城市的相应证据支持。由于原告无法提供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的证明,故对于原告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不予支持。

险法杂谈

在我国, 失地农民是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农民。在户籍性质上,该类人群仍然是农业户口,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类人群已经基本不再耕种土地或以农业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失地农民如果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伤害致残或死亡,其赔偿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进行通常会是一个大的争议焦点。

失地农民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伤害是按照农村标准还是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主要是根据伤者的户籍所在地、主要收入地和经常消费地而定。

一般而言,农村户口的受害者按城镇标准计赔主要基于两个要素:一是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二是居住生活在非农村区域达一年以上。

最高法院民一庭在给云南省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明确答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本案中,原告沈木英虽然是失地农民,但其无法证明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农村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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