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3」保康:检察长带头办案引领新常态

6月26日,保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在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检察长马力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6月10日,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由公安机关移送保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案件管理系统轮案分至检察长马力办理。经审查,王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儿子发生矛盾后心存怨气,遂持弯刀将该村村委会牌匾、大门,村支书门市部的窗户以及村支书摩托车砸坏,经保康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损毁财物价值达3648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马力检察长到看守所对王某某进行提审,了解到王某某因个人性格原因,多次和家人、邻居等发生纠纷,已被行政处罚3次,村委会调解5次。王某某虽已年过六旬,但对其行为造成的违法犯罪后果毫无认知,觉得没什么大不了,法律意识非常淡薄。

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为了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增强其法律意识,马力检察长对其进行长达一个多小时的释法说理工作,从嫌疑人王某某自身经历、家庭状况一一道来,分析了选择不同处事方式将会带来不一样的结果。劝说他身体健康,还有一技之长,本应勤劳致富,安度晚年,但却一意孤行直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危害社会的同时,给自身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同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让其从根本上知晓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

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嫌疑人自愿认罪,故承办人向王某某送达了《适用简易程序告知征求意见书》,并向其详细讲解了该项制度的内容和意义以及国家相关规定。

6月26日,王某某寻衅滋事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王某某表示接受法院判决,不上诉,今后一定会以此为戒,改过自新,正确处理好与家人、邻里之间的关系,做遵纪守法的好人。

该案从受理到办结,仅用了不到20天的时间。今年上半年,该院检察长办理批捕案件3件,公诉案件4件,发出《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通知书》5份,启动调查机制1次,移交案件线索1条,发现民事案件线索、刑事被害人救助线索各1条。针对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向侦查机关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检察建议》3份,县直部门联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运矿重型货车专项整治活动,保障全县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安全。该院领导带头办案已成为新常态,有力地推动了司法责任制的全面有效落实。

来源丨保康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