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声音」珍爱生命,遵守交规

本期主讲嘉宾

广东王苗苗律师事务所 赖欣颖律师

相信讲到横穿马路、乱闯红灯,

可能很多人都有话说,

尤其是开车的朋友,

如果问到他们最怕哪种突发情况,

很多都会说,

是被逆向行驶或者

突然窜出的行人、车辆吓出一身冷汗,

真的十分危险。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行人不遵守交规横穿护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既受伤又获刑的案例,希望大家可以引以为戒,在这里倡导大家要珍爱生命,遵守交通规则。这个案例发生在四川成都,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以下将会隐去当事人的真实姓名。

案 例

2017年2月17日,罗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某路段处时,遇行人陈某由其行驶方向从左向右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横过机动车道,造成罗某所驾车与陈某发生碰撞,车辆受损,罗某与陈某均受伤。随后驾车的罗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28日死亡。经认定,

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罗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随后,公安机关到场作出处理,陈某被传唤到案并刑事拘留。公诉机关依法指控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提起公诉。

陈某在审理过程中对案发经过的事实没有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勘验照片、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现场天网监控视频等等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一致,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据以上种种,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这个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意义,陈某没有想到一个小小的横穿马路的行为,会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陈某本人受了伤,还要赔偿医药费、丧葬费等等给罗某,还要在牢里呆那么一年半载的,真是损人不利己。

可能有些行人在横穿马路、闯红灯的时候,觉得自己保持了警惕心理,快速通过就没事了。

这其实是一种侥幸的心理,这种所谓的警惕性也会随着一次次横穿马路都安然无恙而降低、消失,总有那么一两次疏忽大意的时候,如果真的因此发生交通事故,那就真的无法挽回了。

这种案件还不是个案,在东莞也发生了相似的案例。

2014年11月27日,黄某某步行经过东莞市虎门镇人民南路执信公园路段时,遇到被害人游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黄某某在由右向左横过马路时突然折返,与游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双方倒地,黄某某受伤、游某某送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

案发后,黄某某被交警部门传唤到案。经认定,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游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黄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协商,向游某某的家属垫付了20000元丧葬费,另再对游某某的家属赔偿了138000元,也就是合计158000元。被害人游某某的家属对被告人黄某某予以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黄某某定罪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在

案发后明知有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还考虑到本案发生的偶然性,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倡 议

这里再次倡导大家一定要珍爱生命,遵守交通规则,不要在生死边缘做侥幸的试探,因为我们输不起,生命只有一次。同时,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希望大家能够理性处理,以救护伤患为第一要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如实供述案情,争取坦白从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