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信用卡以实际获取的财物作为认定抢劫数额的标准

案例:

2017年5月14日晚,被告人姚林、沈龙、杨冬、沈伟、李亚、李平伙同刘某(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以被害人张国某、张启某在赌博中利用扑克牌诈赌为由,由李亚开车,在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五里街道某路边、董家埭村某居民室内线附近等地,采用拘禁、殴打、搜身、持刀威胁等手段,对被害人张国某、张启某、胡某某实施抢劫,劫得被害人张国某的黄金戒指1枚(价值4600元),劫得被害人张启某现金400元、工商银行卡1张。后姚林逼问被害人张启某说出工商银行卡的密码,指使沈龙和刘某从该卡内取出现金50000元,后又指使杨冬以转账的方式转走该卡内资金60000元,后因被害人张启某报案该60000元被银行冻结而未被取走。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张启某眼部挫伤、致被害人胡某某上嘴唇黏膜破损,两人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问本案中抢劫信用卡的数额该如何认定,未被取走的60000元应否计入抢劫数额?

平明解析:

首先,姚林、沈龙、杨冬、沈伟、李亚、李平六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姚林等六人为了非法获取财物,以诈赌为借口,采用拘禁、殴打、搜身、持刀威胁等手段,当场劫得被害人的黄金戒指、现金及工商银行信用卡,并致张启某眼部挫伤、胡某某上嘴唇黏膜破损,该六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其次,姚林等六人通过逼问被害人信用卡密码而获取50000元现金,该50000元现金已通过犯罪行为,被行为人实实在在占有,这笔钱属于已被行为人占有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抢劫数额。对于通过转账方式转走的60000元,最终因为被冻结而未被取走,这笔钱不应当认定为抢劫的数额。因为信用卡并非实物财产而是属于一种记载财物的金融凭证,信用卡被控制并不意味着信用卡内所记载的财物也被完全控制,信用卡变成实物财产还需介入银行或商家等第三方的行为。因此,在抢劫信用卡类犯罪中应当以信用卡持卡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抢劫的数额。本案中的60000元由于被冻结而没有被实际转到姚林等人的账户,没有被姚林等人实际占有,因此不宜计入抢劫数额,但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从重处罚。

第三,姚林等六人抢劫他人财物总计55000元,属于抢劫数额巨大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内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年1月6日)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2013年6月24日):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江西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本案中的抢劫数额为55000元属于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实际抢劫到手的财物总计55000元,同时考虑到未最终到账的60000元以及造成二人轻微伤以上的量刑情节,各犯最终被判处十年九个月至十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有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2013年6月24日)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3. 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根据《两抢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来案例观点参考:《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9集 第1185号:姚小林等抢劫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