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初中生水塘玩耍溺亡,法院驳回家属索赔,你怎么看待此事?

段位青铜lll


这次判决合理也合法,让人耳目一新。

13岁孩子意外溺亡,做父母的内心悲痛可以理解,但张口就想索赔,不管对方有没有责任都要告上一通的做法真的不值得提倡。

最终,其要求赔偿32万余元,被法院驳回。

我们逐条分析,看看为什么驳回死者父母的索赔要求:

1,村委会在山塘大坝上树立了“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的警示牌,不存在监督管理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2,死者事发时已满十三周岁,对在山塘边玩耍的危险性应该有一定认识,而且其是从山上往水塘边爬行玩耍时掉落水塘的,本身的行为极具危险性。

3,另外两个同行的孩子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但救助结果不理想。而且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一同外出玩耍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保护义务。所以另外两个孩子的家长也不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4,意外的发生在于监护人疏于安全教育,放任孩子外出玩耍。要说责任,孩子父母的责任最大,其次是孩子自己。

以前看了太多只要人死了就能获得赔偿的事情,现在看到这样充满法治精神的判罚,真的很棒。

二十多年前,我们当地也曾发生过类似的事情,死者和我算是同龄人。最后家长抬着孩子的尸体去地方闹事,最终结果也是赔钱了事。后来写问答,看新闻也曾看到过很多类似的例子,最后几乎都是赔钱了事。像这样有理有据,直接驳回死者家属请求的判罚还是很少看到的。

其实,“我弱我有理”的观念是极不合理的,正因为它长时间的存在,让很多人对法理产生了误解。似乎只要是死人了,就占据了主动。

最后,希望类似的判罚能够越来越多,让法治精神推动社会健康有序的良性发展。


夜雨如书


这是我见过的法院判的最好的一个案例。

13岁的小兵和两个朋友在山上水塘边玩耍,不慎失足掉落溺水身亡。父母悲痛欲绝,将同行小伙子小风、小凯及其监护人、水塘所有者、管理者某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统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32万余元,却被法院驳回。




我们可以想象,要是在过去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法院会怎么判,这个案子开始,是真的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了,而不是谁弱谁有理,谁穷谁有理,谁可怜谁有理的思维方式了。

小兵父母打官司理由是,1、该水塘岸堤陡峭、四周没有任何防护栏及其他防护措施,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理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对他们儿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责任。2、原同行小风、小凯没有及时、有效采取救助义务,对结果的发声也有一定责任,认为其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则认为,水库边有树立警告牌,已经尽到安全提醒义务,死者作为一个初中生,对警示牌有认识和判断能力,应对自己的失足溺水承担责任。

被告小风父母坚称,小风在事发后救起了另一个学生小凯并积极报警和下山寻找人员协助,对事故不应承担责任。小凯父母则认为,其孩子自身也处于危险之中,对死亡不错在过错。

法院查明,村委会在山塘大坝上树立了“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的警示牌,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在管理过程中不存在监督管理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事发时小兵已满十三周岁,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对在山塘边玩耍存在危险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同时小兵溺水的位置位于大坝对面的山边,是从山上往水塘边爬并在水边玩的过程掉落,其身亡系其自身的危险行为所致。

这个案子法院判决好就好在法院认定准确:1、原告作为监护人监护不力是导致孩子溺亡的主要原因,2、小兵自身的疏忽是导致其溺亡的根本原因。所以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一些管理者,比如这次能够免责很大原因是因为有一个警示牌,这个免责的一个重要因素。


韩东言


该案件发生在2017年9月份,小兵父母认为,该水塘岸堤陡峭、四周没有任何防护栏及其他防护措施,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理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对他们儿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责任。此外,原同行小风、小凯没有及时、有效采取救助义务,对结果的发声也有一定责任,认为其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案件的审判来看,是判的很准确的。该初中生溺水身亡是因为自己在河边攀爬掉落而导致的,也就是说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危险行为。而其同伴在其落水时已经尽了自己的救助义务,尽快报警并积极下山寻找人员救助,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来说已经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只不过结果不尽如人意。再谈村委会作为管理者的身份,据法庭的庭审记录来看,村委会在山塘大坝上树立了“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的警示牌,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在管理过程中不存在监督管理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综合以上情形可以断定,作为管理者的村委会,作为同伴的两个小伙,都已经尽了自己的义务去提醒去救助,而引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没有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以及小兵本人自身的危险行为。大家都不愿意看到悲剧发生,在防止悲剧发生的过程中大家都有自己的努力,因此我们同情这个家庭,但是同时我们也需要理智,不该让无辜的人去承担责任。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孩子的成长,离不开家长的教育。孩子从呀呀学语到长大成人,每个环节,都是家庭教育的结果。


有些家长,以为把孩子交给了学校,孩子的成长,孩子的德、智、体,都应由老师、学校包办,这是及其错误的认知。从根本上说,孩子是你自己生的,你不能只给他喂食,让他从“物理意义上”活过来,还要让他知道这个社会的危险和善良。要教会他怎样规避危险,要让他知道从善。这“生命意义”上的存活,只能由家长亲自来教。

小鹰生下来,老鹰要喂食,让小鹰存活,还要教它飞翔、捕食。用在人类身上,没有什么区别。

这个初中生“玩水”溺亡,怪不了世界上任何人,只怪他家长没有教他规避危险。家长没有对他进行危险教育,致使他肆无忌惮,导致溺水身亡。纵使现在没事,将来说不准遇到更严重的事情,也会让他危险。

说了半天,就是想表达,初中生的溺亡,怨不得任何人,只能怨家长教育不到位。试想,如果这个孩子在自己家里触电身亡,是否要发电厂负责?

法庭驳回家长的无理要求,是和符常理及法律依据的。


寻常路不寻常


说真的,我看到标题后,第一想到的就是学校有没有受到处罚。好在这次法院的判决理性,正确的诠释了法律,更重要的是家长没有把学校拉进被告人中。

前几天看到一个类似的案例,记的最终的结果是学校的老师、班主任受到了教育局的处罚。理由是学校老师虽然在假期通过家长群,对学生和家长防溺水安全教育,但老师没有把所有的家长加进群,恰恰是溺亡的俩个学生家长不在群里,所以老师失职,就处罚了老师。

农村学校留守儿童很多,总有一部分家长无视学生的教育,学校反复要求家长加群,通知孩子把学校的要求转达给家长,可是就是有家长不加,班级平均加群的家长基本上在八成左右,因为这个原因处罚教师实在不讲道理。再说了,家长是学生的监护人,放假在家对学生的监护与管理就应该家长负责。

为这个孩子的离世感到惋惜,也感谢这位家长没有起诉学校,感谢这位法官正确的判决。


远方子鸿


我国是法制化国家,一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谁的责任,谁就要受到处罚,如果没有责任,不能强加于人。所以我觉得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虽然我对家长痛失爱子很同情,但是我还是支持法院的判决。

假期是学生事故安全多发期,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家长在暑假期间确实应当尽到监护的责任,不能因为工作忙,而对孩子疏于管理。孩子出门要问明去向,问清和谁在一起,去哪里,去干啥,几点回来。孩子出门前要反复叮咛孩子不要到危险水域玩耍,不要到无安全救援设施的地方玩耍。防患于未然,才是王道。因为家长疏于管理,孩子出现安全问题,家长在痛心之余,应该反思一下自己有没有失职,有没有尽责,而不是先追究别人的责任。

法院的判决公平公正,是对不良风气的坚决抵制,值得称道。


静等花开2579


现在的人真的是无语了,想钱想疯了。家属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法不容情,几位被告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只能怪你的娃太任性了,把警示牌未当回事。

没有警示牌也不赔。反要判其父母,儿子长那么大了,父母还不交会"不会游泳就不要去水边、去沾水"这个常识,要判其父母举这个牌子在街上行走一星期,以警示他们这样的人。

支持这个判决,每年夏天,各种河流就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溺水事故,为了预防溺水,学校和老师付出了巨大的努力,牺牲了太多太多的老师业余时间!

父母除了自己没错,全都有错。为什么父母不告自己没有看好自己的孩子呢?父母才是孩子的监护人。应该赔的是她父母,没有尽到教育、监护责任。建议以后全国范围内大小湖泊水库池塘河流江边每隔五十米立一张禁止游泳的牌子。

这种父母,失去的何止是孩子,自己的道德底线和人品都丢了。


笑搞


我姐家附近邻居,一老房子空着,免费借给人住,因有点漏雨,住户自己去检修结果从房上掉下来摔断了腰,房主连药费共赔了四十几万。我妈也有个老房子之前也免费借人住,发生这事后找个理由收回来了。怕怕呀!


空雨3226


湖北枝江有家公司,叫三宁公司。有一年公司因为发展需要,开始大建设。在山顶上挖坑取土后留下了一个坑。不料突降大雨坑里有了积水,还没来得及处理,几个小学生玩水时遭受意外了。打官司,公司一家赔了几十万。


二爷


孩纸是你的孩纸,孩纸将来的好坏和父母有直接的关系,不要一味把自己的过错附加到别人的身上。咱们中国14亿人口,如果每个人都像题中父母一样,那社会还不乱套,天天打不完的官司!夏天是一个玩水的季节,每次看到溺水死亡,感觉很可惜,人生匆匆百年,不要让自己一时的疏忽,给自己家庭带来惨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