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不受自身债权额度的限制

裁判要旨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是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故应以保全全部一般债权人的总债权额度为限。

案例索引

《梁成仁与周明伟、周文刚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910号】

争议焦点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是否要受自身债权额度的限制?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关于撤销权行使的范围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中,梁成仁已举证证明债权的数额为531万元,周明伟主张案涉七套房产的价值超过梁成仁的债权数额,但其在一审、二审中均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再者,周文刚、杨勤于2014年1月23日将案涉2549.82㎡商业用房因贷款400万元抵押给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锦镇信用社,说明其债权人不仅仅为梁成仁一人,其债务总额也非只有531万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是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故应以保全全部一般债权人的总债权额度为限。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周文刚、杨勤与周明伟关于案涉七套房产的转让行为,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