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无其他证据证明土方实际运距,法院按竣工图认定运距

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工 造价师 浙江和义观达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384号,审判长关丽,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法律关系:案涉工程总包方为北京远东公司,分包方为河南源泰公司。

争议的焦点:双方均无其他证据证明土方实际运距,原审法院按竣工图认定运距是否正确?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关于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土方工程按竣工图纸取土距离计算造价为8873974元的事实是否错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在本案当事人河南源泰公司、北京城建公司均对案涉土方工程取土距离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则案涉工程竣工图所载明的取土距离应作为认定案涉土方工程取土距离的初步证据。在此基础上,则河南源泰公司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调取案涉工程竣工图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其提供案涉工程取土距离的举证。在人民法院已经依据职权查证了案涉工程竣工图所载明的取土距离的情况下,则北京远东公司作为发包方应提供上述取土距离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反证。但是,北京远东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证,故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认定“北京远东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与业主不是按竣工图纸上标注的取土距离进行结算”的事实,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北京远东公司主张二审判决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的再审申请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二审法院关于北京远东公司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关系,系为了进一步印证采纳案涉工程竣工图所载明的取土距离的合理性。对此,诚如上述分析,即使二审判决无此节事实的认定,对于本案处理结果也无影响,故北京远东公司关于二审判决违反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北京远东公司关于案涉工程竣工图并非客观真实的问题,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案涉工程竣工图纸系北京城建公司绘制,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监理负责人均有签名,客观属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北京远东公司虽然主张案涉工程竣工图并非客观真实,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取土距离按竣工图纸计算工程造价为8873874元的事实,理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四、启示与总结

双方均无其他证据证明土方实际运距,法院按竣工图认定运距,符合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