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优先受偿权批复》第四条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原一审、二审法院有关施工方发函仅是
案例索引
《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018)最高法民再84号】
争议焦点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是否必须通过诉讼方式?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既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权利,不需要经法院确认即享有
其次,本案中,昆明二建公司与金冠源公司于2015年6月22日达成的谅解备忘录中明确约定昆明二建公司承诺不予追究金冠源公司任何逾期结算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等违约责任。而昆明二建公司与金冠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38亿元,而双方最终结算总价约为1.25亿元。结算资料显示,结算价款中确实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符合《优先受偿权批复》第三条关于“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之规定。
此外,昆明二建公司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因承包人建设该工程的行为而成立。当北京信托公司刊登公告时,昆明二建公司未提出异议并不会影响其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