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只是凡人
说实话看到这个消息,我很震惊愤怒但却又无可奈何!假疫苗事件还在持续发酵,现在却又传出这种消息。这就像让我看到了若干年后高俊芳减刑的消息,让我觉得昨天回答的希望高俊芳判死刑的意愿,现在看来只是个笑话。怎么判这些真不是我们说判就判的,我们只能用文字宣泄我们的愤怒和不满,真正宣判的还是看法律!
2008年是多灾多难的一年,汶川地震的事让我们痛心伤感,而三鹿奶粉事件让我们寒心愤怒!
据最新消息显示,三鹿奶粉事件直接造成了全国一共有29.6万婴儿不幸查出肾结石,并且在11名死亡的婴儿中至少有6名都和食用了问题奶粉有关。~30万啊,30万婴儿深受其害,这是多么庞大而触目惊心的数据。我觉得这比假疫苗事件更为严重百倍,假疫苗是偷工减料,但目前没有直接造成伤害,而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就像是往奶粉里加了一种毒药。这明显更为恶劣严重得多。
说实话我不是很懂法律,在监狱里积极改造,立功减型的情节电视剧里看到很多。当然我们不会去怀疑法律的公正性,也知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是该给它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她犯下的大错和留给人们的伤害永远不会被遗忘!法律制能裁犯罪,但却平息不了我们的愤怒!
谢谢你耐心的看完,以上仅代表我的个人观点,欢迎点赞转发评论!
邕城小龙
整整十年前的事情了,当年三聚氰胺事件几乎波及大部分奶企,但是三鹿的田董事长是唯一一个被判刑的奶企的老板。冤吗?一点不冤,但是有的人逃脱了。
听闻有的地方为了不让两家大型奶企倒掉,小范围提出了一个名为“保卫二奶”的要求。后来,这两家奶企果然没事,并且继续做大做强。
回到三鹿田文华,我看过央视播放的当天一审法庭判决视频。记得田文华表示,我犯了这么大的罪,法律怎么惩处都是应该的。当时我想,她确有忏悔之意了。可是紧接着我又看到媒体报道,田文华很快上诉了。
罪刑法定,这是法律原则,田文华该判多少年,刑法专家有过讨论。给儿童造成这么大面积的伤害,判处无期徒刑不为过。但是现实中无期变有期似乎太过容易,终身监禁已经变为有期徒刑不足16年,这对此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能起到什么样的震慑作用?实在令人深思。
展江
问题描述:你是如何看待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无期减刑至不足16年的?
田文华,三鹿前董事长,具体因为什么事锒铛入狱,大家都清楚。2009年,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田文华的刑期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2014年,田文华获减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田文华获减刑一年半,事情原委就是这样。
作为一名孩子的舅舅,我清晰记得当年医院人满为患,很多抱着小孩的父母都是眼含泪水,眼眶深陷。而那些尚未懂事的小生命,却要经历残忍的东西。很不幸,我一个表姐的孩子也是其中一个。虽然最后孩子抢救过来了,但是也留下了一些难以愈合的伤疤,无论是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俱是如此。
作为一名普通人,我现在感到很愤怒,很不理解田文华这种人为什么要被减刑,我多么希望她这一辈子在监狱里煎熬下半生。我不在乎也不介意一些人跳出来骂我是个法律文盲。因为没有经历过一些事情的人,是无法体会那种看着那么幼小的孩子全身插满管子的心痛。
田文华减刑的理由—她在监狱表现良好,悔改突出。嗯,我还能说什么,你们是对的,田文华表现良好,悔改突出,要给她重新做人的机会。但是,谁给那些已经离开这个世界的孩子一个机会?谁给那些虽然活了下来,但是满身创伤的孩子一个机会?
前有三鹿奶粉,现有长生疫苗。也许,多年以后,同样的新闻就是高俊芳了。这让我想起一句话,“好人不长命,坏人活千年”。我是一个普通人,是一个曾经因为三鹿奶粉而受害的孩子的舅舅,我个人是不愿意接受田文化减刑这样的结果。
我内心最想说的一句话就是:无论是田文华,还是高俊芳,她们曾经所挣的钱,是小说里描述的“蘸着人血的馒头”。
村郎三农馆
你对三鹿前董事长从无期现在减刑至16年怎么看?
在当下人们对于假疫苗事件的高度关注之时,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突然获得了三次减刑,不需要把牢底坐穿。第一次从无期改判19年,第二次获减刑一年九个月,第三次减刑期限为一年半。相信这样的减刑还会有继续。
怎么看?怎么想?从法律上讲是可以减刑的,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我总觉得不是滋味。
首先,我们需要清楚,三鹿前董事长凭哪些功劳获得了减刑?这个可能需要公开细节。
一个毒奶粉的制造者,黑手伸向的是孩子,要多罪恶有多罪恶。或许当她投入监狱之后,真正有了一些改变,但这改变是不是足以达到了减刑的地步。恐怕有关方面需要公开各个方面的细节,看看她在监狱里立了哪些功劳,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其次,我们需要思考,关于食品药品领域的犯罪,该不该实行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也就是说,只有死缓累犯,或者是以上八类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才能给予限制减刑。
那么我就在想,作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威胁的食品药品犯罪,已经完全等同于“故意杀人”,而且还是害的天真无邪的孩子们,为什么就不能限制减刑?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就是关于食品药品领域犯罪的重判问题,该不该实行死刑或终身监禁?
目前,长春长生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是以生产、销售劣药罪被批准逮捕的。我查了下刑法,这个罪名,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但是如果是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死刑当然是需要慎重的,但是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绝不能轻饶,尤其是针对老人、妇女以及儿童的犯罪更是不能容忍。那么,我们需要检验法律的力度,看究竟能否震慑得住食品药品犯罪的猖獗吗?
即便是无期徒刑,我们能否限制减刑,判其终身监禁,或许是一大进步。
碧翰烽
三鹿奶粉相信大家都知道,甚至有不少受害者还喝过。其影响结果是巨大的。
最终根据卫生部相关数据显示,其直接造成了全国一共有29.6万婴儿不幸查出肾结石,并且在11名死亡的婴儿中至少有6名都和食用了问题奶粉有关。
事发后,三鹿奶粉的前董事长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判为无期徒刑。
如今距离其事发的2008年,恰好十年左右时间,通过查阅资料,可发现,其前董事长田文华经过了三次减刑,如今已经不足16年刑期。
第一次:2011年从无期改判十九年
根据(2011)冀刑执字第1379号裁定书显示,罪犯田文华,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包含了因记功三次。2010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第二次:2014年获减刑一年九个月
又是因陆续获得多次记功等奖励。
第三次:2016年获减刑一年半
因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5次,2014、2015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另外每一次,记功无一列外都包含了,其认罪悔罪,认真遵守了法律法规以及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在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中,较好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程序上的确完全没有问题,而且都踩的很准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田文华2009年终审判决,恰好两年后2011年就立刻减刑到了19年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减刑在一年以上的,那么第二次减刑就应该与上一次减刑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上次所减刑期。我们注意下,其第二次减刑和第三次减刑间隔时间,2014年的五月,到2016年的年底,大概时间为接近两年,恰好其减刑为一年半。
不少人会疑惑,为什么这种人都可以减刑? 在我国的确有些情况是采取的限制减刑的,但是针对的是判处死刑缓期的累犯和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这种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缓期,客观来说,的确其不在这个范围内。
目前没有具体资料,看不到具体材料,当前没有办法知晓,是因为具体做了什么如何达到记功这么多次的表现,而且每次一到减刑时间点她最终都成功减刑,建议此人的影响力,为了避免过多联想,能不能公开具体资料?
廖彩琳律师
可以说,这是意料之中的事。
首先,减刑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执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一种措施。既然法律这么规定了,那么对于任何罪犯都是适用的。三鹿前董事长原被判处无期徒刑,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也有资格要求减刑。只要达到减刑的条件,对其也应当减刑。
不能因为其以前是平头百姓,或者是高官巨贾而不同对待,这与他们在判刑之前的身份是没有任何联系的。
根据规定,只要犯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对其都可以适当减刑。三鹿前董事长以前身居高位,但是被判刑后,她就是一个普通的服刑人员,该服刑就应当服刑,但是该减刑也应当减刑。并不存在什么特别之处。
其次,无期徒刑减为16年有期徒刑,这也是一种法律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15年以上22年以下不等。
并且法律还规定,对于服刑人员,经过一定的间隔期后可以多次减刑。
因此对于三鹿前董事长第一次减刑为19年有期徒刑,这次又减为16年有期徒刑。这都是按法律程序进行的,并无不当。
但是又根据法律的规定: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这也就是说,三鹿前董事长不论经过多少次减刑,其最终要服刑13年以上。
最后,法律是惩罚罪犯的,也是改造罪犯的。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一律平等的,任何人触犯法律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人符合条件都应当受到法律平等的对待。这一点不以人们的意志和感情为转移的,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理解。
法律是公正的,法律无私的。
法重情深
田文华们能被一次次减刑,也许,这就是高俊芳们敢一次次制假售劣的根源!
虽然这样的认知也有点极端,但由于这两起案件,恶劣的性质一样,伤害的对象一致,案犯的背景相似,产生的隐患同等……更由于这两件事曝出的时间节点——一个刚刚被抓,一个正在减刑——又恰好“凑”在了一起,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也理所当然地会使人有了更多的感慨,更大的无奈;更偏激的情绪,更深远的焦虑……
这里,我们就简略回顾一下田文华三次减刑,一直从无期徒刑减刑至16年的“努力”征程——
2009年1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
第一次:2011年从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九年。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三次,2010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悔改表现。
第二次:2014年9月,再获减刑一年九个月。
服刑期间,该罪犯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劳动改造,先后获得考核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0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第三次:2016年获减刑一年半。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田文华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5次,2014、2015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最终法院裁定:对罪犯田文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多。刑期自20l1年11月4日起至2027年8月3日止。
对于法律,这不是我们需要妄议或质疑的范畴。我们相信,田文华怎么样被减刑,一定符合法律上的规定;同样,我们也相信,高俊芳怎么样被判处,也一定会符合法律上的定性。
尽管,田文华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无期徒刑不得减刑”,也并代表高俊芳就可能“照葫芦画瓢”被这样判处,但仅就对田文华这种“罪有应得”的处罚以及实际可能的服刑期结果来说,无疑,也是给了高俊芳有了一线可以苟活下去的希望了。
事实上,我们最需要反思的是:为什么这么些年来,在食品和药品这两类关乎着所有人生死健康的领域,本应是最该保障产品安全,最不该制假售劣干出伤天害理之事的行业,但是却偏偏成了消费者最不能和不敢放心的,最使生产商容易铤而走险的重灾区呢?
这,是不是与对田文华的这种“高举轻放”式罪罚有着不得不令人联想的关系呢?
写到这里,我也不是对田文华从无期徒刑减刑至有期徒刑16年有什么异议,这也是她自己通过认罪服法,努力改造而获得的法律上的宽大处理。
我只是为29万多的食用了三鹿奶粉的那些幼儿,那些大头娃娃,那些肾衰竭,那些难以正常成长的孩子而心疼而难过。
对这些孩子加以罪恶的伤害的犯人,因为悔过,因为努力改造,可以重新做人,但是可叹啊,那些受到了伤害的孩子和他们的家庭,却再怎么“努力”,也难以撵赶上正常同龄孩子的体质和心智了……
伤感,才是我们对田文华减刑唯一的情绪——尽管我们不能责怪法律本身,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拥有感情上难以接受的权利……
偶来三径
在长春长生董事长高俊芳疫苗造假被抓、进行调查的关键档口,又传来了三鹿前董事长田文华因毒奶粉事件虽被判无期徒刑,却又减至有期徒刑16年的惊人消息。
两起敏感事件、两个重要幕后始作俑者的意外交集,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网民的纷纷热议。
前有车,后有辙。罪孽深重,影响恶劣的高俊芳们将来莫不会也是如此下场?!
如果“打板子”都是这种高高举起,却轻轻拍下的处罚方式。食药领域的违法(造假)犯罪行为,怎能得以彻底根绝?!
当然,也有法律工作者为田董事长行为辩解——即便是位高权重的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入狱后就是一个普通的服刑人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犯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从这种观点上审视人家田文华被减刑,看应该是无可厚非,不值得大惊小怪的。
可颇令吃瓜群众担心的是,这种类似“重判轻罚”的做法,会不会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助长高俊芳之流造假售假,甚至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触碰社会道德底线、公然损害民众健康安全违法行为的底气呢?!
霍小姐建议,为从根本上遏制、杜绝这种危害极大、影响恶劣的食品药品领域造假等违法行为。很有必要修改、完善有关法规,对关乎广大群众健康安全的违法造假活动,发现一起,重判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还要在适用减刑条件等方面,充分考虑事件的恶劣影响,以及社会舆情民意的切身感受,谨防产生不良的“破窗效应”。 最好让罪大恶极,罪不可赦的高俊芳之流把牢底坐穿,付出惨重的不菲代价,以更好地惩前毖后,警示来者。
霍小姐的八卦炉
长生生物疫苗造假事件爆发后引发了公众强烈的愤怒,作为始作俑者的高俊芳早已经被舆论宣布了“死刑”。疫苗事件是一起影响极坏的公共事件,该事件的特殊性也让人们不由回忆起曾几何时同样震惊全国的三鹿毒奶粉案。
当年的三鹿集团与如今的长生生物颇为相似,都有着业界巨头、行业翘楚的强大背景。它们所生产的奶粉与疫苗都与普通公众息息相关,并且存在着不可切割的紧密关联。
作为三鹿集团前董事长,彼时的田文华身居高位风光无限,她所拥有的权利与地位是多少人都可望而不可及的。
正所谓”花无百日红,人无千日好”,随着三鹿毒奶粉事件的爆发,田文华终于在2009年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468.7411万元,她的人生由此跌落谷底。田文华的人生路程与如今的高俊芳颇为相似,如果不是假疫苗事件的爆发我相信不少人都早已忘记了她的存在。
田文华虽然失去了自由,但是却获得了苟延残喘的机会,而那些深受三鹿奶粉毒害的无辜孩童所受到的伤害却永远也无法恢复如初了。可即便如此,当年的田文华对于一审判决并不服气,提出了上诉。虽说上诉是法律赋予她的基本权利,但是由此我们也不难看出她对自己的行为似乎没有那么多的悔意。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5日驳回了田文华的上诉,维持了原判,此后田文华被投送到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4日,田文华在服刑后的第三个年头获得了第一减刑。法院裁定将田文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根据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显示此次减刑是源于田文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在服刑期间被记功三次,2010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悔改表现。
2014年5月23日,田文华再次获得减刑一年九个月。此次减刑是基于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记功、表扬奖励,并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2016年年底,田文华再获第三次减刑,减刑期限为一年半,其刑期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六年。
在公众的眼里,用“罪大恶极”四个字来形容田文华一点也不为过,她因罪获刑是其咎由自取。尽管她在服刑期间有所悔改,但是她的悔改却并不足以弥补之前她对无辜者所造成的伤害。
法律虽然赋予了田文华获得减刑的权利,但是对于这样的人我认为应当慎减、少减!否则法律的公平何在?
通城丹妹
情归情,理归理,法归法。
虽然说,我们看到三鹿前董事长从无期减至16年,也很不高兴。特别是想到那些被害,变傻的孩子,还有那一个个被折腾得家庭不安的现状,真的希望当初法律就判处其死刑!
但是当时没有判她死刑,是法院依据事实,最重要的是,依据法律条文,经过法律程序,判定的,所以也无法再讲些什么。
只是从她就是被判为无期来说起来这个事,其实从三次减刑的过程来看,没毛病。这里需要给大家普及一下监狱内部减刑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第一次减,从无期可以减为18至20年,应该说没有减到18年,而是19年,高院其实也是有综合考虑了社会舆论的因素了。
另外两次减刑,从行政奖励来讲,还有减刑间隔和减刑幅度,来看也是没有问题的。不了解监狱的人,以为减刑只是监狱说了算,这就是错的,实际上,驻监检察院本身就参与了监督,会在提请减刑到法院之前,就先参与开会,提出减刑建议意见。
然后才将监狱准备的材料,以及检察院的减刑建议意见一并提交到法院。而法院,现在是办案终身制,所以也是十分谨慎,并且会公开开庭,特别是针对名人,还会准备新闻发言稿或者说新闻通稿。
还有一点,就是司法部推行了狱政公开,通过他们省监狱管理局就能查到各监狱的门户网站,其所关押的罪犯的减刑情况包括假释保外,都是要在网上公开的,包括减刑的条款也一并查得到。
所以,还是开头那句话,看到这人减刑减到了16年,内心我们也不舒服,但是从减刑的规定和程序来讲,却真的是没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