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貼對象:
1、參戰涉核人員:指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戰的人員。參戰是指參加的以下14次戰鬥:解放一江山島(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川甘青藏滇地區平叛(1955年12月至1961年12月)、炮擊金門(1958年8月23日至1959年1月7日)、中緬邊境勘界警衛作戰(1960年11月22日至1961年2月9日)、中印邊境自衛反擊(1962年10月20日至11月21日)、“八六”海戰(1965年8月6日)、崇武以東海戰(1965年11月13日至14日)、援越抗美作戰(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援老抗美作戰(1962年1月至1978年5月)、珍寶島自衛反擊戰(1969年3月)、西沙群島自衛反擊戰(1974年1月)、中越邊境自衛還擊戰(1979年2月17日至3月16日)、“老山、者陰山”地區對越防禦戰(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南沙群島自衛反擊作戰(1983年3月)。
2、涉核對象:原8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指參加過核試驗效應試驗、執行核試驗保障任務、參加過核爆炸條件下軍事演習、與原8023部隊同一區域部隊、曾在核導彈、核潛艇部隊涉核崗位服役退役人員)。
(1)申請人書寫書面申請材料;
(3)所在村(居)委會在上述等材料收齊情況下,對申請人進行調查。情況確實的,在村(居)委會公示欄張榜公佈7天,無異議的,領取並填寫審批表,經村(居)委會提出意見後,相關材料上報鎮(園區、街道)民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