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花臂哥砍人被反杀事件,骑车男适用法律上的“无限正当防卫”判无罪吗?

X老谢同学


偶然看到了昆山砍人案件的视频,头条这两天就不厌其烦的满屏发送有关信息。出于对头条的正当防卫,简单的谈一下自己对此案的看法。

首先,本人所持观点,在这里不做法律条款的普及。

开宗明义,从网上视频来看,对电动车男最后的法院判决有两种可能:一是正当防卫,无罪释放。二是故意伤害致死,视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和死刑。在这里不存在防卫过当之说,原因很简单,如果肯定电动车男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话,对于持刀行凶一类的暴力犯罪这是非常正常的防卫结果。

具体到此案,以我个人微薄的法律知识判断,我觉得最后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要大一些,虽然这在大众感情上(也包括我自己)很难以接受,但法律终归是法律,我个人所理解的法制是:法律条款的合理性固然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法律条款一经确立,就不受任何外力影响——包括权利、民意、人情、关系等等。

为什么说倾向于故意伤害呢?视频中电动车男最后的几刀完全是在宝马男已失去反抗后的行为,已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也许有人觉得宝马男逃跑是要去再次拿刀拿枪,亦或是要驾车撞人等等,但正当防卫的对象是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对于想象中的危险是不适用的。(在这一点上,我倒是希望电动车男等着宝马男真的又从车里拿出一把刀来,然后……)胡言乱语,请无视!

最后,说一点与法律无关的纯个人的想法,其实,如果换做我是电动车男,大概我也会做同样的选择,事后看来,如果只是夺下刀来,然后报警(最正确的选择),也许以后还会在无尽的纠缠中铤而走险的。至于宝马男,从他在车里拿出刀来的时候,无论胜败,他的悲剧命运就已经注定了。

只是,我欣赏有作为同时又有担当的男人(女人等同),认真的选择自己的行为,也坦然面对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与责任,真男人!


芦苇luwei


史记·滑稽列传·刘海龙

刘氏海龙,世隶耕,壬戌年投于陇之天水,有岐嶷之姿。其父访乡绅,曰:“天水者,龙城也,然公子志在四海。”遂名海龙。

公子幼年,喜武厌文,屡试不第,遂辍读。务农苦,公子不适,自谓:志在四海者,岂可困于阡陌纵横,鱼跃农门堪为龙也。渐有闯荡之心。

年至千禧,京城奥运,四夷来朝,盛世景象播于九州,公子心向往之。公子曰:大丈夫当拳打下山猛虎,脚踢入海蛟龙,农忙误我,弱冠之年不期而至,岂可一事无成?遂阔别父老,孤身赴京。时年,公子年十八。

恰盛世,侠不逢时,公子遍寻拳馆无迹、镖局无踪。盘缠将尽,公子饥餐露宿,衣不蔽体,然还乡非锦衣者耻。公子起盗心、行窃实。京城衙吏神武,公子吐脏归案。服刑四年又半载。世有诗叹曰:“十八弃农忙,弱冠伴铁窗”。

后,公子赴姑苏,驻昆山,时西北望,慈父泪眼,如云梦幻。丙戌年,公子本命,凶。公子与人斗殴,昆山衙吏至,公子受困五日。次一年,公子遇贵人,青眼于公子拳脚,收之委与讨债。公子勤,有劳,得赏,进而卖力。然公子不慎,事涉敲诈勒索,昆山衙吏怒,复收之九月有余。又三年,公子毁人财物,昆山衙吏三至,公子收监三年。

而立年,公子悔己半生,曰:吾已三十,当开堂收弟。夜,公子与邻人许公生口角,公子取刀殴之,许公败,胸腔积液。然许公惮公子复仇,遂与公子解,未报官衙。时有农人焦伟伟、农人朱吉强等,亦曾作奸犯科,闻公子四收于衙而无损,取刀殴人而未收于监,叹为神人。遂问策于公子:“何以刀击而其不死?公亦不收于监?”公子笑曰:“吾取刀拍之以图其惧,而非以刀刺之、砍之、剁之,伤不致其死,只致其心生怖焉,吾何罪之有?”焦朱顿悟,跪伏齐曰:“同义九,汝何优?”遂拜山头,以公子为尊。

夜,公子与焦朱等对饮,言及同镇杜员外,切齿。酒助性,醉壮胆,公子率众杀至歌肆捉拿杜员外。杜员外不敌众,伤。昆山衙吏惊,公子就擒。此乃公子五进衙也!本应重罪,然一众从犯纷获悉而逃,公子将众一一供出,有助衙吏破案之功。遂轻判两年又二月。

时有脑洞开者,闻有地曰快手者,钱多人傻,打赏巨、获利捷。创天安社,召集渣土车夫、刑满释者、讨债壮丁等社会闲杂,刺青为衣,寸光代帽,以图钱财速至。公子刑满,见天下已变,遂入天安社,以鬼像覆身。时有云游道人劝曰:“以鬼像附身者,或为鬼像反噬,公子宜洗之。”公子无视之。公子以鬼像为衣,呼朋唤友,夜夜笙歌,纵笑于歌姬之间,未尝打杀之旧。昆山两年泰安。

后,有毒枭甄与公子有隙,毒枭甄暗市于昆山。公子报于官衙。官衙至,毒枭擒,公子居功。受见义勇为之赏,领金五百。有诗赞曰:“卖友求荣不可耻,改邪归正应可师”。

戊戌年,公子又本命,凶。庚申夜,公子与狐狗歌姬等饮,欢未尽兴。遂驰宝马以夜游。路遇一驴,驴主袭白衣,夜色如无常,阻其右。公子怒,委狐狗下马责之。驴主以理论之。公子大怒,取刀责之。驴主仗其魁梧,而视公子身高如提莫冯氏,故而无惧,继以理论之。公子丢面于狐狗歌姬,遂以刀拍之,使驴主惧。驴主身矫捷,迅而避之。公子追,然半醉手颤,刀落于地。驴主眼疾,捡之自用,劈之公子。公子惧,走于马。驴主惧鞍内复有刀,遂劈之剁之砍之。狐狗歌姬畏,不加阻之。

公子卧,肠流,刺青覆其肚者,如鬼面吐舌。公子忆道人之言,悔之,悲呼:救命。俄尔,卒,时年三十有六。



黎捷88394871


江苏昆山宝马司机砍杀电瓶车主、最终却惨遭电瓶车主反杀一案,自发生以来舆论就一边倒地支持电瓶车主构成正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事发经过非常简单,一辆宝马车违规实线变道,与非机动车道上一辆电动车主发生纠纷。明明是宝马车主有错在先,没想到他却冲下车对电瓶车主拳打脚踢,随后又从车里抽出砍刀挥向电瓶车主。谁知苍天有眼,宝马车主持刀挥砍电瓶车主的过程中砍刀突然滑落,电瓶车主随即捡起砍刀将宝马车主反杀。


不得不说,这一切都是宝马车主咎由自取,最终恶有恶报实在是大快人心。案件发生以后,有人起底了宝马司机的生平事迹,发现他可谓是罪行累累,曾被多次判处有期徒刑和行政拘留。
另外,根据公安部近期公布的黑恶势力的29种常见表现形式中,宝马司机就至少就占了两条:1、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文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2、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看来宝马司机确实属于黑恶势力,电瓶车主将这等恶人反杀也算是为民除害了。

虽然在法律圈内关于电瓶车主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还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但大多数人都持肯定观点,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也旗帜鲜明地表示他支持构成正当防卫。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进行价值判断的时候,法律人应当从民众的朴素价值观出发,站在一般人的立场上从普罗大众的角度思考问题,而不是以事后理性人的圣母角度苛求当事人。

站在电瓶车主的立场上设身处地地分析问题,当时他处于一种孤立无援的危险境地:涂满纹身的宝马车主凶神恶煞地砍向自己,他身旁还有几个类似同伙的帮凶,而自己孤身一人手无寸铁,是谁谁都会陷入恐惧的。虽然后来砍刀掉落被自己捡起,但酷似黑社会的宝马车主怎肯轻易放过自己?换做是谁都会意识到自己陷入了“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绝境当中。因此,他持刀追砍宝马车主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受到法律苛责。

我们的法律不应当对好人苛刻而对坏人宽松,要以普通人而非圣人的标准来要求民众,这样才是充满人性的良法。

而法律人也应当始终保持作为一般人的常识,不能作为纯粹的法律技术主义者从而失去人性。


冰焰


这起事故让我想起战狼二开头的那段,那句话,总有你们不在的时候!正是因此,主角才会一脚踢死那个黑社会头子!

如果电车男没有砍死纹身,那么根据此类黑社会人的习性必然纠集人群回去报复,那么有人说有警察怕什么?对,那么总有警察不在的时候吧?二次伤害必然会发生,或者是二次折磨,骚扰等等!但是电车男满血反杀了,既斩草除根了社会祸害,也避免了二次伤害,为什么砍伤会有二次,砍死却不会发生二次伤害呢?此类黑社会人大多数是欺软怕硬,所谓兄弟情义,都是建立在面子上的,既然人死茶凉,也就不用顾及面子不面子的了,并不会真正有人会为了所谓的“兄弟情义”搭上自己的命运或者蹲局子的,并且被砍杀后,也引起了极大的舆论关注,那么这群黑社会人也暴露在太阳下,他们也就更加不敢轻举妄动!

视频中电车男,一开始一直在退让,并不想把事情闹大,然后那个纹身男依然不依不饶,步步紧逼,甚至还拿出来随时备在驾驶室里的80公分大砍刀!(随时在副驾驶备上80公分的大刀的人,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不是恶人,难道还是个买猪肉的吗?)

像这种能因为这一件小事就拿出砍刀要砍杀对方的社会人,就是社会的祸根。在我们老家,十几岁的少年成天不学好,成群结队打架斗殴不务正业,经常都会有人教育说到,你这脾性不改,出入社会早晚得被人砍死!也许这就是纹身男身上灵验的,砍人不成,惨遭反杀!

从视频上来看,纹身男在丢刀后,处于劣势,但如果他回到车上,他的车上存有枪支的话,再次反杀纹身男将极其容易!我们不能说,如果不反抗任由纹身男,肆意妄为,那么昨晚躺下的,可能就是电车男!

最后,法院在审判是也会考虑到舆论导向因素,因此,电车男不可能无罪释放,也罪不至死!另外,故意伤害杀人罪,按情节可判,有期徒刑10以上至死刑!那么在本案处理上也一定会酌情考虑的,毕竟纹身男短命的一身也是劣迹斑斑的!下面附上纹身男的一身“光荣”履历!

昆山龙哥刘海龙的职业生涯: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行拘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九个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三年;

2013年7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两年两个月;

2018年8月27日21时持刀砍骑车男,不慎刀落反被杀,卒








叫兽说事


此事从现行法律上看,确实涉嫌防卫过当和故意伤害。但是从民众心理上看,舆论普遍认为应当判无罪。个人觉得任何法律判例首先要找准政策站位,肩负起社会责任。目前大的环境是:全社会正在大力打黑扫恶,老百姓对黑社会深恶痛绝!我们不能简单判定于姓男子放弃追砍放下屠刀那么刘姓男子不会继续侵害并且不会事后报复,考虑到死者的黑社会背景和违法犯罪记录,死者报复和继续伤害于姓男子的可能性完全存在!我们也不能判定死者没有剥夺于姓男子生命的企图,刀都举起来了,还能说没有杀人的意思么?站在这个角度,只要侵害存在,防卫就不必不能不可能中止。我们不能惩罚反抗黑社会暴力的人,从而纵容随意持械伤人,情理上讲,社会效应上讲,举刀持械举枪威胁他人生命者,就应当承担被杀的责任,我们不能孤立和保护这种行为。换个场景,如果是警察,歹徒持刀上来,要不要击毙他,击毙就算是过当了?这个案子对于今后的社会风气具有极大的影响力,绝对不可轻视,某种意义上与当年南京搀扶老人案相当。因此,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是慎重负责的,审判机关依法判决于姓男子免予刑事处罚,也是全社会期望的结果!


不觉有闲情


有几个关键点您注意了吗?

1.事情不是电动车主挑起来的。

2.宝马车有临时变道行为。

3.根据相关报道,宝马车主拿出来的刀具,有80公分左右长,应属于管制刀具。

4.宝马车主砍人在先,先后对着电动车主,猛砍数刀,想砍死对方,其行为属于行凶杀人。

5.视频显示电动车主,曾经再三忍让,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未还手!

网传宝马车主昆山大B哥,属于原快手平台一个名叫“天安社”的“网黑天团”。

昆山大B哥,原来是在快手上拍cosplay小视频的。小视频拍多了,自己都信了自己是黑社会了,办事方式也变得嚣张跋扈,欺负老实人!可见黑社会的不良思想,对人的影响有多大。

俗话说:出来混迟早都得还!纹个身出来瞎嘚瑟,在市里开个车,都敢带把80公分的刀,打个小架,就敢当街动刀,这能是好人干的事吗?

放在我个人感情上来说,我感觉电动车主这是为民除害了!

如果昆山大B哥没有死,电动车主会怎么样?

这是个让人细思极恐的问题,如果昆山大B哥没死,肯定不能善罢甘休。如果他按着他自认为合理的,一套嚣张的办法处理问题,电动车主肯定会有很多麻烦!说不定会把命搭上!

如果当时抢先捡起刀的是昆山大B哥,也许我们今天就见不到电动车主了。昆山大B哥,学了黑社会的装扮:纹身、墨镜、大项链又配上了一把大长刀,看起来比黑社会还黑社会呢。

但是你仔细看他的纹身,虽然像山口组,但是又感觉不伦不类的。学了黑帮的皮毛,出来欺负老实人,这是连黑社会,都感到不耻的行为。当街打小架的,都是小混混。

我觉得电动车主,适用“无限正当防卫”,应当判无罪!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昆山大B哥扑街,说明了一些事:黑社会不能随便装,可能会把自己搭进去。欺负老实人,嚣张跋扈很危险!做人做事,要懂道理,讲道理,尊重法律,尊重他人,要走正路!冲动是魔鬼!


红色雄起


现象分析:

1. 偶发性质—— 纹身男(称谓需客观事实支持)转身抽刀并实施砍杀动作,用以保卫自己的‘违法变道’(在事实证据前提下)。那么周围社会任何团体或者个人都有义务对其击杀,包括警方的击毙、群众的见义反暴、被侵害方的任何反抗!因为对于持刀、持枪等行凶者,必然以暴制暴!——骑车男应该获得一定的社会表彰,并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 继发性质—— 纹身男(称谓需客观事实支持)追赶或偶遇自己的仇人(非黑社会内纠纷)、包括感情方面、经济方面等,而于骑车男实施上述举动,并被骑车男当即至死(在躲避被砍时获得对方刀),——骑车男可能有一定‘过错’(需证据)在先,而防卫致人死亡,骑车男需负一定法律责任。

3. 现场事件—— 纹身男(称谓需证据事实)社会身份必须鉴定,骑车男社会身份必须鉴定,随同纹身男同车人员社会身份必须鉴定。在身份性质清晰的前提下(可为法律依据),必须进一步鉴定过错方(可为法律依据),再鉴定管制刀具持有合法性(可为法律依据),纹身男砍杀对方的必要性(可为法律依据),被袭击对象骑车男有无提前蓄谋(可为法律依据),被袭击人一人对多人不利情形(可为法律依据),被袭击人当即不至死袭击人的现场后果(可为法律依据),等等。 ——骑车男可依法负一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须以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可控性、非可控性、结果的现实合理性、必然性、等为依据进行裁决。


蜂妃庄园


大哥的杯具

晚上翻开微信,满篇都是“昆山大哥持刀扬威酿成惨剧,电动小哥奋起夺刀成功逆袭”的故事,霎时间,头脑中闪现出"人在江湖飘,哪有不挨刀","功夫再高,也怕砍刀"等等耳熟能详的江湖谚语。接着不仅要问,江湖上混得风生水起的社会大哥,为何会惨败在名不见经传的无名小卒手下?表面上看这是一起意外的小概率事件,就像地球人击败三体,国足战胜巴西一样。但正如沈从文所说,凡事都有偶然的凑巧,结果却又如宿命的必然。细想之下,大哥的杯具源于很多深层次原因。

一、作风出现下滑,从相关微信群提供的视频看,事态的转折点发生在大哥在砍人的过程中,在没有碰到明显抵抗的情形下,发生刀具突发性脱手事件,导致被小哥拾起神器,成功反击。从大哥比划的动作看,显然动作颇为生疏,至少来说是不熟练的。而从另外两段视频资料中,大哥满面红光吃火锅,KTV激情演绎肚皮舞的视频看出,大哥走上领导岗位之后,已经滋生了明显的官僚主义,忙于事务性应酬,没有经常性下到一线,深到末端开展工作,少了基层的历练提升,业务能力受到很大影响;同时,享乐主义作祟,生活圈、朋友圈不纯等原因,使大哥流连于灯红酒绿,沉迷于歌舞声色,丧失了积极进取的主动意识,导致面对突发事件失去了应有的反应和掌控能力。

二,思想出现偏差。从另一端大哥在卧室里做俯卧撑,对着拳靶挥拳摆腿的视频看出,大哥的训练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拳靶既不会躲闪,也不会反击,是完全经不起实战化考验的。甲午战争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训练场上搞假把式,摆花架子,战场上是要吃大亏,是要付出鲜血和生命的惨痛代价的。重新审视视频里,大哥连砍4刀,均被电瓶车小哥轻易躲过的尴尬场面,不能不发人深省。太祖宝训告诉我们,“刃不素持,必致血指;舟不素操,必致倾覆;若弓马不素习而欲攻战,未有不败者。”大哥作为相当级别的江湖人物,面临江湖凶险的复杂严峻形势,缺乏居安思危的紧迫感和练为战的进取思维,在日常训练中随意降低难度,没有做到较真斗硬,从难从严抓训练,没有立起战斗力标准;不能正视自己握力不够的短板弱项进行针对性强化练习,结果成为导致悲剧的重要因素。不禁让我们想起一句古训——宝剑锋利害得剑法高强。

三、战斗精神缺失。面对电瓶小哥的反击,大哥没有稳住,略微受挫开始溃逃。如果大哥能临危不乱,凭着身上狂霸酷炫的纹身和长期闯荡江湖所蕴育的气场,加上一众小弟的帮衬和高声凌厉的呵斥,相信能够迅速扭转局势。按理说大哥也是见惯大场面,经历过大风大浪的人,没想到这一刻,面临自家神器被对手掌握的不利形势,大哥自乱阵脚,精神意志出现崩塌,无形中助长了对手的士气斗志,最终落得血染横道的悲惨下场。

四、安全意识淡化。对于电瓶车小哥的反击,从大哥愕然的表情来看,明显缺乏应有的思想准备。海恩法则和墨菲定律告诉我们,任何一起重大事故背后都有若干苗头,你能想到的可能都会成为现实。然而,面对刀光剑影,突发事件频频的江湖,大哥头脑中没有绷紧安全弦,面对自己将要做出的行为既没有安全形势分析,也没有安全风险评估,更缺乏相应的安全预案!常言道,不打无准备之仗。孙子谋攻篇也告诉我们,“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大哥的盲目自信,忽略了“高手在民间”的训诫,没有必要的情报分析,没有相应的分工协作,没有有效的应急处理,最终导致身中数刀,惨淡收场。

随着大哥的一声惨嚎,江湖又恢复了平静。江湖还是那个江湖,只是大哥已不再是那个意气风发,挥斥方遒的大哥。也许大哥曾有过“手持菜刀砍电线,一路火花带闪电”的高光时刻,心中也曾有过“我自横刀向天笑,睥睨江湖任逍遥”的雄心豪情,最终“身遭血指魂消散 仰面瞠目空留叹”的结果显然不是大哥想要的。悲叹之余,试想一下,如果大哥年轻的时候当过兵,情况肯定会不同。在理想信念,人生价值观教育下,他一定会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在领导和战友的帮带下,他一定能守住道德红线,人生底线,安全警戒线。在紧贴实战的训练磨砺和五位一体战斗精神培育下,也许在大哥身上所展示的不是身中数刀的缕缕血痕,而是洞朗对峙中飞踹阿三的激气壮举。但一切的一切都已经成为过去,大哥的人生再也不会倒流。如果上天给大哥一个再来一次的机会,我相信大哥一定会放弃“仗剑行天下”的梦想,选择“戎装卫国家”的高远志向。“男儿何不带吴钩,保家卫国戍九州”。同志们,“好男不当兵”的旧时代已经被历史遗弃,“九月部队做兄弟”的大门正在开启。马斯洛需求定理告诉我们,人的需求最高层次是自我价值的实现,参军入伍,将是一个人人生的最大荣光,欢迎加入光荣的人民军队。


无心99494676


昆山事件目前已经是引起了公愤,该事件的始作俑者是一名纹身男子。此人因琐事便在大庭广众下持刀砍人,性质极为恶劣,其最后下场也是咎由自取,令人可悲可叹。

不过这场冲突毕竟是造成了人员死亡,警察的介入是100%了,至于法院怎么界定,现在还不好说,我在此给大家浅略的分析下,仅仅就是分析下。

首先骑车男子算不算正当防卫。

答案当然算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纹身男与骑车男子发生口交冲突后,纹身男悍然从自己的宝马车上取下一把砍刀,这对骑车男子的人生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此时面对这纹身男的攻击,骑车男子作出怎么样的反击行为都是法律允许的。

(纹身男前往车上拿刀)

但事情闹到现在,很多法律学者争议的焦点是在搏斗当中,纹身男的砍刀意外脱手(这技术就别出来混了,无语),之后他便停止了对骑车男子的攻击并试图逃跑。而此时骑车男子对纹身男的反击还算不算是属于正当防卫?

(白衣汽车男子夺刀反击)

首先,骑车男子在夺刀后立即反击纹身男,在法律上是绝对没有问题的,因为此时的纹身男仍旧对于骑车男子具有威胁,这里依旧属于正当防卫范畴。

在中国法律上有一条“无限制防卫”原则。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纹身男拿刀的行为严重的危害了骑车男子的生命安全。这种情况完全符合“无限制防卫”原则。即便是在双方搏斗中骑车男子将纹身男致死、致残,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

不过在丢刀不敌对方之后,纹身男开始起身逃跑,这时骑车男子还在追砍对方就引发争议了。

因为正当防卫原则的适用场景是在施暴过程中,如果施暴者放弃了施暴,或失去了施暴能力,则正当防卫的一方不能再继续反击了。

不过,骑车男子如果能够证明纹身男想回车继续拿取武器战斗,或是想开车撞击自己。那么骑车男子的这个做法也说的过去的。

毕竟纹身男往车边逃跑,骑车男子并不能确定他到底想要干什么,是不是还会对自己有意加害,情急之下持刀追砍也是说的通的。

(骑车男子追砍纹身男)

目前,骑车男子于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之后到底会不会被定罪还要看法院的裁决。

对于该事件的对与错、是与非,现在网上已经打翻了天。民意皆一边倒的倾向于骑车男子于某,但很多法律学者还是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力,在此我不做过多评论。

现在关于骑车男人于某和纹身男刘某的很多个人信息已经被传到了网上。

据说于某本人十分正直,还曾获得过“见义勇为”的嘉奖,可以说是一个守法好公民。在此我不希望看到好人落难,更不希望看到坏人嚣张。

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我们天天喊着依法治国,在这件案子上我们都希望法律给社会一个公正的判决。

再扯个题外话,如果事情发生在美国会咋样呢?

美国绝大多数州都一个“不退让原则”,即自身权力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采取任何手段捍卫自己的利益,无需退让。

但美国也不是在任何地方都适用“不退让原则的”,这个在不同的州有不同的限制。

有些州是施行“无限制不退让原则”,即在本州所有场合下都可以不退让。

而有些州的“不退让原则”则是有使用范围的,比如说你只能在室内或者家里坚持不退让,公共场合不行。

另外还有些州则没有“不退让原则”,跟中国一样,不允许过度使用武力。

不退让原则在美国有一个非常知名的案例,就是“齐默尔曼案件”。

2012年2月26日晚,17岁的黑人少年马丁在佛罗里达州桑福德一家杂货舖购物后走路前往父亲女友的住所。当马丁在穿过一个社区时,当时28岁的社区“联防队员”齐默尔曼打电话报警,称看到一名“形迹可疑者”。

齐默尔曼边报警便尾随马丁,在被马丁发现后两人随后发生扭打,齐默尔曼最终开枪将马丁打死。

此后齐默尔曼遭到警方逮捕并送上法庭。但是齐默尔曼的律师坚持齐默尔曼的行为符合“不退让原则”,拒不认罪。

(法庭上的齐默尔曼)

最后,佛罗里达州一个陪审团在2013年7月13日深夜作出最后判定,依照“不退让法”,齐默尔曼的二级谋杀罪名不成立,齐默尔曼被无罪释放。

当然,这是案例比较极端,其中的主要矛盾并不是“不退让原则”,而是种族矛盾。

“不退让原则”其实是美国国情的一种无奈之举。

在全民持枪且警方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公民无限制自卫可以有效震慑犯罪,减轻警方压力,保障公民安全。

但这原则估计在中国很难施行。





千佛山车神


先抛开其他不说,看到宝马车车主那一身肥肉和全身的纹身就觉得是黑社会无疑了。何况,在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不是一个人,他身边是有一群人的,起码三五个是有了。

这次事件发生后,看到网友们的评论。站队是非常优秀了,大家都挺一致的。而且前面网友的回答也相当完美。怎么说呢,从这起事件来看,宝马车车主是妥妥的黑社会无疑了。这可是不能忽视的大事。



因为是宝马车车主违章在先。其次,拿出大长刀来砍电瓶车车主。看这嚣张跋扈的样,如果不是意外的宝马车车主的刀掉在地上,恐怕电瓶车车主没有防身的机会,直接就死在宝马车车主的刀下了。

所以说电瓶车车主运气也实在是好,所以才得以捡起宝马车主掉下来刀博得防身的机会。

如果意外的电瓶车车主没有误杀宝马车车主的话。看着宝马车车主这嚣张跋扈的样,肯定会回来报复。

我觉得可以好好的调查一下他们黑社会的背景。这些人一般都是年少不学好,一有点事就打打杀杀丝毫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完完全全的伤害民众了。之前也做过案,有过案底!



刘海龙 1982年生人,殁年36岁

在网上找到他的“辉煌”履历: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GA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2014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而黑社会一般都是团队合作。所以,普通民众是无法保护自己的权力的。

我们不得不说电瓶车车主运气是真的好人,老天都眷顾他。

所以我是支持适用“无限正当防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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