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林一男子竟与3女子结婚?登记、领证、生活生子分别是不同人

与“妻子”生活10多年并已有生育后,田林一男子最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其与“妻子”的姐姐离婚。日前,田林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件特殊的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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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冒用姐姐名义结婚

2005年,田林男子黄某与女子王某恋爱后同居。后来,因王某怀孕,两人想结婚,但当时王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于是,黄某就拿着女方家的户口簿,用王某姐姐即王某某的名字,在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

办理结婚证时,由于王某怀有身孕,姐姐已出嫁到外省,黄某就请来一个叫“尔营”的女性朋友冒充王某的姐姐,两人在民政局拍照并领取了结婚证。

就这样,黄某在结婚一事上与3名女子产生联系:结婚证上的女方名字是王某的姐姐王某某,结婚证上的相片却是他的朋友“尔营”,而真正与黄某结婚的却是王某。

难题:起诉离婚被驳回

如今,黄某决定要与王某离婚,却被告知两人不存在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6月20日,黄某无奈向田林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他和王某的姐姐离婚。

法院经调查确认了王某冒名结婚的事实,认为两人的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需要解决结婚登记瑕疵的效力问题,而结婚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对这一行为的法律效力审查,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缺乏事实依据,也不属于法院受理离婚诉讼的范围,故最终裁定驳回起诉。

建议:可提起行政诉讼

9月25日,记者从田林县民政部门了解到,中秋节前,黄某拿着法院的文书前来咨询,并提出由民政部门撤销他的婚姻登记证申请。由于这一情况在田林首次出现,他们较为重视,工作人员调取和对比了之前的登记情况,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将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

“像这种情况牵涉人员多,比较棘手。”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说,若黄某无法办理离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证。

田林县法院的办案法官也建议,因办理婚姻登记时女方未在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丨南国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