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但注意:累主自暴不取保,除非病孕超期限:指累犯、主犯、自伤自残、暴力性犯罪。

二、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三、保证金保证提交与退还

1、保证金交退找银行

2、退保证金可先退赔、赔偿、财产刑。(法院书面通知)

3、保证金额:公安机关:一千元以上,检察院:一千元以上,未成年五百元以上。

4、保证金暂扣: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暂扣保证经,根据法院判决作出处理。

四、保证人应当履行义务

监督和报告

五、未履行义务

1、罚款(1000以上2万以下);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取保必须遵守五项义务

批准离市县,24小时内报告变动,传讯及时到,不可干扰作证,不得伪灭证据或串供。酌定遵守限定活动场所、会见通信与交证件。

七、取保候审期限

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继计算,不同阶段既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需重新计算)

相关法条: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管制拘役附加刑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病孕无危险

(四)羁押期限

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未办结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和报告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1、罚款(1000以上2万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2、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取保必须遵守五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批准离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

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24小时内报告变动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传讯及时到)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可干扰作证,不得伪灭证据或串供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酌定遵守)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