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医师资格证的人公共场所抢救病人没抢救过来,病人死亡,这名医师有责任么?

骑着小猫遛世界


这样救死扶伤的好医生,敢于出手救人于危难之间,他们有什么责任?

如果要有责任,那他只能会有拒不接受100万见义勇为奖金的责任!

病人突然发病就需要及时救助,时间就是生命,耽误一分钟也许就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

医生作为专业人士,碰到需要抢救的病人,义不容辞奋力抢救,这是一种大公无私的表现,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表现,高风亮节,功德无量。

无论病人抢救过来或者是没有抢救过来?对于医生的行为都应当大加赞赏。病人抢救过来或者是没有抢救过来,在乎病人的病情,不在乎医生的抢救行为。

如果是危重病人,那么就是他们在最好的医院及时进行抢救,也不一定能够抢救过来。相反,如果不抢救,那是一点生存的机会都没有了。

医生在病人突发疾病的时候能够及时伸出援手,这就给病人多一份生存的希望,只有好处没有坏处。这就是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心灵比金子都珍贵。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尽了力,但是病人没有被抢过来。那么病人家属要求医生承担责任,这么做就亏良心了,是会遭天谴的!


其实,病人家属状告抢救的医生,法律也不会判决医生承担任何责任的。相反,通过案件的审理,医生的崇高品质一定会得到更多人的敬仰和赞叹的。

所以,医生能在公共场合抢救危重的病人,一是义不容辞,二是大义凛然。不要害怕承担什么责任,公众和法律是公道的,该出手时就出手。这样,好人才有好报,如果见死不救,良心会不安的。

你说不是吗?


法重情深


具有医师资格证的人公共场所抢救病人没抢救过来,病人死亡,这名医师有责任么?

这原本是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因为,无论是谁,无论有没有医师资格证,在公共场所(非医疗场所)抢救病人,无论后果怎样,救助者都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因为,那不是医疗行为,而是善意救助行为。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主旨是为了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行为,因而也被俗称“好人法”。

可以看出,针对“紧急救助行为”的实施主体并没有任何身份、资格要求。

当然,救助者如果有医师资格,意味着更好的专业救助技能,救助成功的几率更高。

这个不是问题的问题为什么成了网络热门问题?

只是因为这些年来有关“XX医生在XX公共场所救助病人出现XX问题,被XX法院判决非法行医罪”的谣言被广泛传播。

为什么说以上的说法是谣言?

“好人法”施行以后,医生在公共场所抢救病人无论后果怎样,都不会承担责任。

事实上,即使是“好人法”颁布实施前,相关法律就有明确规定,本问题中涉及的情况,并不能被判定非法行医罪,不会被判定负有责任。

非法行医的认定

早在2001年8月,原卫生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条件征询意见函的复函第三条,关于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问题:

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属非法行医。其中,“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是指没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行医:

(一)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的;

(二)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三)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可见,持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不属于非法行医。

综上所述,只要是在公共场所抢救病人,施救人不管有没有执业医师证,都不会被判定为非法行医,无论后果怎样,也不会承担责任。

要点在于,这种情况原本就不属于医疗行为,而是善意救助行为。


挣脱枷锁的囚徒


其实,这不是个好现象,当专业的医生在医院外抢救病人都要考虑会负有什么责任的话,只能说社会或人心病了。(0714)

可以想象一下这个场景,在车站、商城、飞机场或在交通工具上,突然有人晕倒、意识不清,需要紧急抢救,而你又是个专科医生,具备一定的急救常识(至少比一般人懂),如果你在思考要不要抢救,万一抢救不成功,患者的家属会不会找我麻烦,会不会讹上我,那么这个患者也许在你思考的时间里,人就没有了。

要知道,心肺复苏的黄金时间就在三五分钟内,越早抢救效果越好。但是,心肺复苏的成功率,不要说在没有任何医疗设备的公共场所,就是在医院病房,谁敢说一定成功。至少我所了解的,一般是不会这么思考的,肯定先积极抢救,抢救成功与否,99%以上的患者家属都会感谢你的积极抢救。说万一不成功,家属找你麻烦,不能说没有,我认为是小概率事件。

助人为乐,乐善好施,这是传统美德。我想一个有美德的人运气不会差到救了人反被埋怨或找麻烦。如果在公共场所遇到需要抢救的人,我肯定会去抢救,不会去考虑会不会被找麻烦。遇到紧急救命的事情,不是说地铁口讨生活的人,有零钱就给没有就不给,抢救生命的时候不会去考虑是否有麻烦或责任的事情。抢救不抢救是我的事情,会不会有责任或麻烦是别人的事情。只考虑自己该不该做就可以了。


北大肿瘤张成海医生


具有医师资格证的人公共场所抢救病人没抢救过来,病人死亡,这名医师没有责任!

因为,根据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的之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被大家称为“好人法”,就是鼓励大家在公共场所等遇到需要急救的病人要积极施救。更何况是一个具有医师资格的医生去抢救病人,法律当然要去鼓励,否则的话,很可能会有很多患者会错过最佳抢救时机。从而,对全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由此,我想到,面对现在很多关于“扶不扶”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应该做出规定。比如如果的确不是肇事者的好心人去扶别人,受到法律保护。被扶以后的人如果罔顾事实,诬陷帮助者,必须以诬陷罪论处。同时必须对扶助者进行精神损失赔偿。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社会力量更好的帮助遇到意外的人员,同时提升社会道德水准。


地震博士


本人是三甲医院医务人员。执业医师法有规定执业范围和执业地点,所以之前就有过案例,列举比较有影响的两例,其一,北大某妇科女博士,在高铁上因孕妇早产接生,后因新生儿吸入性肺炎,以异地行医判赔偿医疗费8万;其二,某内科医生,高速遇车祸,有伤员腰椎骨折,后患者出现高位截瘫,法院以跨执业范围行医判赔偿几十万。去年虽有法规明确特殊情况下允许异地行医,并规定出现伤害,不应承担责任。但是国内的现实是,法律一贯以“保护弱者”的冠冕堂皇的幌子做出一些伤害本该鼓励的类似见义勇为的人群。就如同老年人摔倒该不该扶一样,我认为吧,没有足够的经济支持,还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虽然可能良心难安。一般的家庭,若是真遇上那种“万里挑一”的人,赔偿数额巨大的话,一个家庭就毁了。那个三番五次扶老人,最终被讹的喝农药自杀的农民就是例证。很多人喜欢喷,真的自己遇上了,同样会犹豫的抉择。


金灵888


前几天看了一个报道,一人从兰州上火车,车开以后晕厥,要求停车下车抢救,列车长请示在宝鸡停车,救护人员上来时,病人早已没有生命信息,家属状告铁路为何不随时停车,列车员没有参与抢救,把死人责任推给铁路,看了真是无语,那是火车,不是你家私家车,想停就停,列车长是没有权利随便停车的,再说宝鸡以前的小车站没有抢救条件,即使停了也无法抢救,依我看,列车员幸亏没有参加抢救,如果参加抢救有没救过来,家属非得把所有责任都推给列车员,到时有理也说不清,只能赔钱,要想平安遇见这事躲得远远的,实在躲不开就像这趟车的列车员,只可动口不可动手,在旁边大声喊救人,干什么都行就是不能动手,不知我说的对不对,等什么时候社会环境改变了,再提高我们的意识也不迟。


通鞑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象这样的案例很多,最后结果都是医生非法行医,负全部责任。现在,法律已经规定2017年10月以后这个属于助人,造成损害,不用承担责任。

曾几何时,上海有位妇产科医生在火车上在动车上抢救了一位临盆在即的孕妇,然而在恶劣的生产条件下,孩子因为宫内缺氧,住进啦新生儿监护室,然而这家人不仅没有感谢她,还把她告上了法庭,理由是非法行医,后来法院判这位妇产医生负全部责任,赔了一大笔钱事情才得已平息。象这样的事例在这些年,一直都有报道。

法律面前,救,那么你是非法行医,有问题,就得负责,这就是法律。

然而作为身穿白大卦的医生来说,是救还是不救呢?这是个问题!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大部分医生都还没有来的及看到这条法律,他们只知道原来的都是非法行医,相信他们也还是按照老规矩办事,即使是象我这样看到这条法律的人,我承认我也不敢伸出援手,我怕坐在被告席上。即使法律支持,我也怕被告。

在不久的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报道,救治病人不违法,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进来,让社会变的更好。


张稳外科大夫


不想讨论,只想说说我也怎么做的。最近一次京沪高铁广播找医生(有人突发昏厥),1若无其事的等十几秒然后佯装去厕所(独自旅行行李箱安全还是要的),过了本节车厢才加速奔到火车另一端,2简练询问发病经过永乘务员提供的血压计等初步体检判定无危重情况,3回到自己车厢拿了点随身带的药给患者减缓症状,4请乘务员一起确认虹桥站该患者有人接站(当时高铁约两个多小时到虹桥)并确认可以借轮椅进站接人,5确认患者自诉无碍神智及生命体征良好后回到自己车厢,半小时再去确认患者症状平稳,6到站后和乘务员共同把患者交给接站的并建议尽快到就近医院急诊就诊并提供了最近的一家二甲一家三甲医院地址(患者最终目的地非上海)然后事了拂衣去。注释:全程突出乘务员的主导地位,除了必要的问诊和向周围乘客了解发病经过没有多说一个字,全程没有正面回应本人是否医生更无提供本人任何信息,深藏功与名。总结:无论你本事如何,如果你做好事的技巧不如做贼的技巧好不做也罢。


嫑慌我是你主治大夫


我可以很负责任的说,是有连带责任的。

面对患者突然昏倒,呼吸意识脉搏基本体征消失,心脏骤停的。很多人可能会想到CPR抢救。但心肺复苏只是一种简陋的抢救办法。安全隐患存在以下几点。可能不全。但是都是我生活中碰见的。

1.判断不准确。

脑出血患者有时候和心脏骤停有时候会表现相似。比如突然昏倒不省人事。但不同点在于瞳孔直接对光间接对光实验反应不同。碰见紧急情况,极容易出现误诊的情况。你们要知道脑出血的患者是不可以轻易搬动的。你的任何一个举动,都可能导致患者病情的加重。

2.急救知识不够完全。

问个最简单的问题,什么样的情况。需要终止心肺复苏?相信很多人都不了解,不要说老百姓,有的医学院学生都不是很了解。就知道个30:2。知道个五组一循环。连什么时候该终止抢救都不知道。那不是害人么。。

3.容易骨折。

发生心脏骤停的多数为老年人,老年人骨质脆弱。cpr要求心脏按压幅度大于5cm,频度大于100次每分。老年人极易容易发生骨折现象。或者一些癌症的患者,骨质更是脆弱。到时候骨头插进肺里。可千万别怪你老师教的不好。。。

4.难以善后。

通常情况下抢救一定现场要有第三方证明人。最好的话还是有录像。因为我已经不知道多少次碰见家属赶到现场或医院情绪非常激动而殴打医护人员的了。。抢救过来还好。一旦出现死亡。好的家属还能看看你的录像了解一下过程。但要是人家非要你赔钱上了法庭,你说什么都不好使了。法官就问你两句话:“你碰没碰ta”“ta死没死”就可以定罪了。就是这么冷酷无情。

最后我只送大家四个字:量力而行。在这样一种时代,反正我是不愿意在执业范围外轻易的抢救别人的。碰见了,有心就打个120。还能落下句家属的谢谢,出事了他们总不敢去厄120吧。。




商阳二三间合谷


我是一名护士,2008年5月,我和老公度蜜月的路上,遇见一位老人猝死。我做了胸外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老人没救过来,家属没有起诉我,反而送来了感谢信。如果家属起诉的话,我是不是要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