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这3项重要时效一定不能过,否则视为放弃主张权益!

一、仲裁时效不能过。

1、【举例】不签合同的仲裁时效。

如小王2015年1月1日入职,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小王2016年10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11个月。

根据仲裁时效1年的规定,截止2016年10月1日,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9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已经过期,已经超过一年,不予支持。

但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尚未过期,仍可继续主张。

2016年2月1日起,超过一年未签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须支付双倍工资了。

单位不和劳动者签合同支付的双倍工资,最长可以主张补偿劳动者11个月,一直存在仲裁时效的争议。在实操中实际已经明确了,这11个月的工资属于补偿金,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所以关于不签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依然是1年。

2、【依据】

《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提起诉讼的时限不能过。

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时限,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不能过。

1、【举例】小王2018年3月13日,在下班途中出车祸,公司未在车祸发生之日起30内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也没有申请延长申报时限。

小王于2018年6月3日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虽依法确认其为工伤。但是社保局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待遇应由工伤支付。如果公司不支付,可以去当地仲裁机构申请支付。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另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