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货款”一福鼎男子利用ATM“后悔药”欺骗供货商!

央行出台新规

“ATM机转账24小时内可撤销”

原是为了帮助市民

防范电信、网络等诈骗行为

不想福鼎一男子竟利用这一“新规”

逃避履行买卖合同义务!

2017年3月

张某以2.96万元向福建某公司

购买近14820千克合成革

并在当天约定了通过 ATM机

将货款转至何某的提供的银行卡上

后张某向该公司提供了转账凭证

并当场提走了货物

但转账的24小时内又取消了转账

发现货款迟迟未到账的何某

便向张某追问货款

不料多次催讨未果

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张某向福建某公司购买合成革

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其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

张某结欠福建某公司货款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张某应当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

判决被告张某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偿还原告福建某公司货款29600元

并赔偿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个人可在24小时内

撤销非同名账户的转账

不法分子有可能利用特殊的时间节点

实施诈骗行为

市民务必警惕诈骗分子

利用滞后到账这一办法

打时间差,空手套白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