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结果女方反过来说男方强奸她,这样构成强奸罪吗?为什么?

劳动者127


网友问: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结果女方反过来说男方强奸她,这样会构成强奸罪吗?为什么?

如果前提是双方自愿,单凭女方讲是强奸,一般来讲是很难成立的。故而不会构成强奸罪,因为客观事实是,男方并非强奸。


强奸案是刑事重案,被性侵妇女报案后,公安机关先期均有其立案审查阶段,是否具备强奸立案的基本要件,在刑事案件立案程序中有专业规定,绝非仅凭自称被性侵者的个人之言。

强奸案有一条本质性定论,即违背妇女意愿。然而是否违背意愿,一定有许多客观条件存在,而任何一客观事实的存在,又均有其相关联的系列因素相互链接,从而印证和固定这一事实。

然而,虚构的,其实并不存在或并没发生过的事,报案人无论如何也难自圆其说。一个谎言的产生,必将用更多的谎言来圆谎。没经特殊训练过的人,谎言一定会在侦查人员的多次讯问面前露底,最终因前言不搭后语,最后导致心理崩溃,从而不得不实话实说。


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刑事重犯,明知坦白交待会丢命,最终还是会在强大的刑侦审查过程中被迫认罪交待的原因。据我的经验,做讯问笔录两次后,被讯问者是否撒谎,心里就会有个初步判断。当然,最终将由无数证据去吻合其结论。无论真假,都必须有系列因素相互支持,目前,凭主观办案的已非常罕见了。

专业就是专业,其中许多环节,非专业人员是不知就里的。而刑侦,是专业领域中最不易被糊弄的。


若明明是通奸,那么发生性行为的时间,地点,留下的现场痕迹,前后两人一系列的生活轨迹,人事交往中的活动……等等,每一个环节,均有能证明其通奸或强奸的证据,千万别小看人类历经无数岁月积累形成的系列刑侦手段,一件刑案,整个侦查过程是非常严密和科学,且充满专业智慧的。


综上所述,若事实上果真是自愿发生性行为,女方因多种因素反口报强奸,就算立案了,最终也不会成立,除非有些半推半就的性行为,男方认为是双方自愿,而女方事后产生悔意而报案,这类情况,被认定强奸的可能性还是有的。因为当时毕竟会留下女方不愿意时的证据。遇上这类事,有时也不能不说看"天意"了。


故而奉劝某些喜欢沾花惹草的男士们,面对“半推半就”的性伙伴时,多点理智,三思而行,切莫认为女方自愿而强行交欢!不过,若洁身自好,这类问题一定难以身上染。


友德无声


讲两个真实的案例。

在一个大城市,一个正在进行足球比赛的运动场外,一个男的和一个妹子搭讪,妹子没有明确的拒绝,于是男的买了饮料零食,和妹子到运动场围墙外,找了个地方坐着。

双方聊得投机,男的开始对妹子动手动脚,半推半就之间,双方发生了关系。过程中,高处看台上有人发现了情况,高喊着围观。

妹子见事己泄露,奋力推开男人,但双方均被闻讯赶来的警方控制盘问,女方就说男方强奸!

后来法院判决男方强奸罪名不成立。男方的辩护律师是这样说的:如果是强奸,女方稍一反抗,一墙之隔就有大量观众,强奸根本无法进行。

在一个小县城,恋爱的男女双方,在一个正在比赛的篮球场外的围墙下,发生了关系。女方回家后神态有异,被家人盘问,羞恼之下,说男方强奸力迫。于是报警,男方被抓。

后来法院判决男方强奸罪名成立。公诉方是这样说的:女方之所以没有反抗,是因为男方说不要动,动静大了,被人发现就丢人了。

男女双方在一起,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一旦女方反悔声称强奸,是很难自证清白。而且女方作为弱势一方,经常会获得官方的优待。

如果黑白分明,自是再好不过。

只是世事难料,黑白之间,有无穷的灰色地带,是黑是白?难!


寒舍29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为构成强奸罪,泰森就是这样进去的。


拳王泰森对18岁的选美小姐德西蕾一见钟情,于是频频寻找机会约她。而德西蕾似乎也对泰森颇有好感,对他的多次约会都没有拒绝。当时泰森曾在公众场合当众亲吻德西蕾,而德西蕾也并未拒绝,这让包括泰森在内的所有人都认为德西蕾已经接受了泰森。


某天深夜,泰森躺在床上翻来覆去睡不着,于是在凌晨一点时约德西蕾出来一起看星星,而德西蕾也欣然赴约。试问,一个正常女孩怎么会深更半夜去陪男性看星星呢?由此观之,德西蕾要么愿意接受泰森,要么就是另有所图。

德西蕾到达约定地点以后和泰森观星谈天,随后两人一起进入泰森的车子,然后深情拥吻。激吻过后,泰森邀请德西蕾到自己家去,德西蕾也欣然答应。

之后发生的事两人就各执一词了,据泰森说德西蕾洗完澡以后就主动和他做爱,而德西蕾却说一进屋泰森就像野兽一样扑向她然后强行发生关系。于是,德西蕾向警方报案,泰森被依法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泰森的辩护律师说,如果德西蕾不愿意和泰森发生关系,为什么愿意深更半夜赴约?为什么愿意和泰森拥吻?为什么愿意和泰森回家?但检察官则说德西蕾愿意这样,但她没有明确表示愿意和泰森做爱,我们应当尊重女性说不的权利。最终陪审团一致裁决泰森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其实,作为一个普通人,我倒是觉得泰森的话更可信,德西蕾明知道泰森约她去自己家里是什么意思,还愿意跟他回家,这不是明摆着愿意吗?也许真的是价钱没谈拢吧。


冰焰


一般情形下构成强奸罪。

强奸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很多事情还是会传出来的。

譬如之前听某当事人讲起一案例,说是他一哥们看上了村里的一位妇女,这位妇女的老公有点窝囊,所以妇女也对他哥们眉来眼去的,两人就勾搭上了。

某天早晨,妇女老公上班去了,这哥们就去了人家家里,然后不巧,妇女老公那天忘带东西了,回家碰个正着,“他哥们裤子还没提利落”。

妇女一看被老公撞见了,怕挨打啊,一把鼻涕一把泪的说“自己被强奸了。”妇女老公报了警。

后来经过审判,强奸罪成立,判刑三年。

但是,这哥们一直想不通一件事,他开庭时一直在解释“那天该妇女是上位(各位脑补画面就好),他怎么算是强奸呢?如果不愿意,他俩能用上位的体式吗?”

听他讲完,我想了想说“很好说啊,女人就说自己被强迫或者威胁的就好啊。”

该当事人崩溃!

所以说,不是自己的媳妇儿一定不要碰哦!


讲真,上位算什么,据说背后插入认定强奸的还有呢?有时候我也纳闷,如果女的不同意,又没捆绑上,这也是很难的动作啊!

现在孩子都比较早熟,我真心奉劝各位家长一定要看好自己的孩子,强奸这个罪名如果扣上了,简直是一辈子的耻辱啊!


秘语相传


我们那就有一个例子,一个中年男子开的便利店,然后一个15左右的女孩去买东西。那个男的正在看黄片…那个女孩也凑过去看,然后就那个……到那个女孩是愿意的。因为旁边店里就有人,她大喊别人就能听见。然后她就回去了,过了几个星期她跟她妈说了……然后他妈就报警了!那男的就被抓了在警察局里


浮花朝岸


1.女方到政法部门告男人强奸,这是大事,性质突然转变,你要用证据反驳。政法也要调查,男女是恋爱,多长时间,同床或强奸几次,都要调查。强奸内裤精斑、卫生纸都要提取,对男人相当不利。男人犯强奸罪判刑三年。

2.女人要在同床后说你强奸,是要达到什么目的。有的是小姐故意抓钱。有的是犯罪敲诈。有的要拉你下水,以此要挟你加入犯罪集团,也说明这个女人不简单,女人社会关系太复杂。


3.女人成婚后,你找女人同床通奸,要被女人的老公逮住,女人一般要退卸责任,反诬告你强奸。这样女人减轻老压力,又能从你身上捞个钱财。

4.有的是夫妻故意下套让你往套里钻,目的吗,当然要剥你层皮,拿几万元吧,否则,扔进南监。你去同床显然不对,那不是你老婆。吃一堑长一智,教训啊!真象到底如何?雪地埋孩子,总究要露开!


苗万平谈情感


这个要分很多方面,法律上对强奸罪定义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为,威胁等手段强行当妇女发生性关系。在实践中据说有这样的案例:一个歹徒将一路边妇女强行拖到玉米地,在强奸过程中因为紧张无法解开皮带扣子,被强奸妇女主动帮其解开,完成两性关系的。

结合题目中案例,如果双方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都没有有利于自己控诉证据的,对该案定性还可以用其他方面证据证实。例如双方发生关系之前两人关系。如果双方之前就关系暧昧,或之前就有过性关系,或保持很久了,这会不利于女方。第二,发生性关系场所,例如双方约定去旅馆开房。这种情况下认定强奸较难。第三,发生性关系时间,如果双方己经在夜里较晚并单独在一起,认定强奸不适于。第四,双方之前聊天,通话记录的频率和内容,这绝对会对案件性质有影响。第五,女方控诉男方暴力或危胁的程度,如果达不到大家共认屈服的程度,难以认定强奸。例如,男女双方以前有过性关系,后女方想断绝,男方以公开双方关系相危胁。第六,发生性关系后双方的表现,是女方立即报警还是女方对男方提出要求男方拒绝或男方不履行之前承诺而结怨报警。

对于一个案件的认定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综合分析认定,而不是机械的卡法律条文。


陈严


现在社会变得堕落了,女人勾引男人反过来告强奸,而锒铛入狱为什么?

给大家真实的讲个故事;

一小伙‘海’长得很帅,两夫妻也和睦惹得他人嫉妒。海的老婆‘燕’的朋友(一起工作的女孩)眼馋,开玩笑说要抢她老公把他们撤闪,当时只认为开玩笑没当回事。

半年后一次聚会大家都在一起吃喝玩乐到很晚,那个女孩‘芳’一个人回家害怕,燕就叫海开车送送。

到家后芳缠着海坐一坐,聚会喝了酒男人也失去理智经不住勾引就上了!

海走后芳就报了警说强奸了她!之后判刑两年,燕可气得哭,为什么没根一起去。有心害你让你防不胜防……


流浪2137225381


如果是既定事实,而且男的在女的体内留下了证据,这时候女的要告男的强奸罪,那是一告一个准的。没有别的可能性。若是没有什么特定的证据,如果有人证物证,那也很麻烦。


我们都知道,仙人跳就是玩这一套的。一个朋友就有过这样的经历。

这朋友出差,然后在郑州中转,因为时间不是特别短,于是就想在火车站附近找个旅馆什么的休息休息,但是开一天的房间又不值当,于是想找那种钟点房。我们都知道很多时候我们出了火车站,很多人举着牌子问你要不要住店什么的。朋友就相信了其中一个人,那人把他带到火车站的附近一个宾馆去了。这个宾馆位置倒是近,但就是七拐八拐的,一看就是居民楼的那种。他也没多想,反正价格也便宜,他就呆几个小时。


进去之后,办了手续老板就把她带到一个房间了,他也准备休息。老板这时候就问,需不需要特殊的服务。价格便宜。这朋友不是这样的人,就拒绝了。于是老板出去了。这朋友准备睡一觉的,于是他把衣服都脱了准备上床睡觉了。这时候门居然自己开了,进来一个年轻的姑娘,不由分说的就直接躺床上了,然后又进来一群男的,开始拍照。把这个朋友搞懵了,接下来好戏上场,这群男的中有个一说,这个朋友什么意思,为什么要强奸她老婆。她老婆是来卖特产的,怎么就把她弄到床上了,要告他强奸。要让警察抓他。这时候那个女的也把自己的衣服脱了一件。这朋友才知道,自己被坑了。这时候那个男的说了,不让警察来也行,5000块钱,这事儿就了了。这个朋友也不想被坑,就说没有那么多钱,不给。这时候跟着来的几个男的就是一顿暴打。最后没辙给了2000块钱才放人。他钱包里就只有那么多钱。


所以外出大家一定要留个心眼,住酒店还是连锁的、知名的稍微好点。那种小区的居民楼就别去了。


老王侦查记


题主问到“ 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结果女方反过来说男方强奸她,这样构成强奸罪吗?为什么?”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给一个人定罪不是谁一个人说了算,要有证据证明,不是凭空口说强奸就能构成强奸罪。


公安侦查机关不是那么好忽悠的,简单的举例说说,比如一对男女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后,女方反告男方强奸,公安部门立案后进入实质调查时,首先要仔细询问原告(女方)强奸的时间,地点,强奸的详细经过,原告和被告以前是否认识,假如认识的话,是什么时候认识的,通过什么人介绍认识还是怎么认识的,要询问具体认识的详细经过,必须确定男女二人的关系,分析研判,初步判断是否够成强奸。

强奸的构成要素主要是以胁迫,暴力等手端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侦查结束后要上报到检察院复核,到底是不是构成强奸的事实。这不是谁说强奸,就能构成强奸的,要以事实为基础。题主问到为什么?因为不管什么罪,都是要以事实为根据,要经过公安机关相当复杂的侦查,如果确有证据链证明男人以强迫,暴力欺骗等手端违背女方意愿,强行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侦查完毕报检察院复核,确有强奸事实后,由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法院再通过庭审,判决才能确定是否构成强奸罪。并不是谁一方说了就能定罪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解开您的疑问,欢迎各位在评论区留言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