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鲍某明把与李某星的关系往″童养媳″方面指认。这违法吗?

非孟勿扰


现在鲍某明把与李某星的关系往″童养媳″方面指认。这违法吗?

年龄很关键。根据报道来看,鲍某与李某建立收养关系时,李某已年满十四周岁。虽然从《收养法》来看,鲍某与李某的收养关系并不合法,但并不能否认鲍某对李某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和监护关系。

十四岁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年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妇女属于幼女,不管幼女是否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都将涉嫌强奸罪。一旦年满十四周岁,虽然还是未成年人,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于双方自愿的这种情况便不再受法律追责。若双方是“童养媳”,这个更多的是一种畸形情况,鲍某与李某发生关系也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达不到犯罪的严重程度。

另外一个则是自愿性。不管是什么关系,甚至是特定情形下的夫妻关系,违背妇女意愿的性行为都将可能涉嫌强奸罪。但是这个性犯罪的取证及认定上确实存在难度,特别是发生在一些具有恋爱等特殊关系,或者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之中,往往因为这些特殊关系而对于自愿与被迫之间难以认定。鲍某的这个案件同样存在这个问题。


叶律师


4月8日晚,有媒体曝出一则资本圈惊天大新闻,山东烟台一家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明以“养女”名义控制一名女孩李某星长达4年之久,并对其进行多次性侵,第一次性侵时李某星刚满14周岁。

李某星生长在单亲家庭,其母认为女儿一直不顺利,出于迷信考虑欲为李某星寻找一养父母冲灾,2015年9月,鲍某明以养父的身份领养了陈某星,并将其带走,12月鲍某明在天津老家对陈某星进行了第一次性侵。

李某星称自第一次在天津被鲍某明性侵后,在北京又不断被性侵,2016年起以“父女”关系住在山东烟台世茂海湾公寓内,2019年4月李某星发高烧并在生理期又遭强暴,促使受害人报警求救,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经侦查后综合各种证据认为鲍某星没有犯罪,后经受害人律师提供了新的线索,芝罘分局在10月9日决定立案侦查。

现在案件正在侦破过程中,鲍某明称是在和陈某星谈恋爱,今后是准备和她结婚的,还出示了些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里面陈某星多次提到“亲爱的”“结婚”等亲密内容,陈某星还提到让鲍某明再等她2年,二人还约定去拍婚纱照,不过该聊天记录真实性尚未确以。

现在不管是谈恋爱也好,今后准备结婚也罢,关键是在李某星14周岁时,到底鲍某星有没有性侵她?因为14周岁以前属于幼女,和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是犯罪,但要拿到这个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鲍某明死咬着养着陈某星就是养大后当老婆的,我们也只能在道德上谴责他,但这并不属于犯法行为。

目前,针对鲍某明性侵一案,引起了上级的高度重视,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赶赴山东,最终案件定会水落石出。

谢谢阅读


五班长


不管这个乌龟王八蛋如何抵赖,他现在已经不能全身而退了。鲍某又把与李某的关系故意向″童养媳″方面引导,显然是避重就轻,为自己开脱。但我认为为时已晚!不仅不能光亮自己,还加重了罪行,最低是知法犯法了。



鲍某与李某确立收养关系时,李某并没有年满十四周岁。而是等李某在自己身边长成十四周岁的二个多月后,才奸淫了“养女”。以后,在长达三、四年的时间里,丧尽天良的鲍某经常引导李某看儿童色情片,在自己的居所装摄像头对李某进行严密的监视,还对少不更事的小兰进行洗脑,说什么:“爸爸”把你摁在床上……是爸爸对你好,喜欢你……”,引导李某将来在事发时,为自己开脱罪责。

这些细节,李某已公诸于世,并掀起了轩然大波。不管鲍某多么狡猾,犯罪了是铁板钉钉的事。只是等警方调查结果出来后,再定罪与量刑罢了。


现在能坐实的是,二者并非正常夫妻关系,这就说明李某没有配合鲍某进行性行为的义务。尽管我国法律上对“婚内强奸”不特别重视(就以往的案例看),因为二者不属于婚内,所以鲍某变态地强行(如诱导等)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已构成了强奸罪。

纵使鲍某把他与李某星的关系往″童养媳″方面指认,现在的″童养媳″也是违法的。退一步讲,双方即使存在事实上的情人关系,却没有领结婚证。鲍某强迫性交也构成强奸罪,只比奸淫幼女罪轻些。那么,″童养媳″论对鲍某是有害无益的。


在情人的关系中,女方的性交同意表现出一次作废的特点,即她同意后男方即时实施了性行为,也就是这一次生效。女方的允许没有持续性的性质,情人关系与夫妻关系存在了这样的不同。以李某的陈述,鲍某在没有经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绝不是一回两回。因而,鲍某想以“童养媳”论来自圆其说,也逃不了法律的制裁。反而因为捏造事实而有可能“罪加一等”。

还有一种说法是,鲍某与李某的母亲有契约,所谓“送养”只是幌子,里面有利益纠葛。如果这种情形被证实,对鲍某个人的“童养媳”论是一个有力的支持,但,我看也存在买卖人口的嫌疑。不过,这样也根本无法改变鲍某强奸的事实。李某在被母亲送养时,没有成年,待其成年后才奸淫了她。以鲍某的法律知识,肯定清楚李某的母亲没有处置女儿的性的权利,纵使李某的母亲同意某种交易,李某没同意,鲍某还是犯了强奸罪。他泡制出的“童养媳论”无异于把自己又往监狱方向推了一把!

总之,鲍某把他与李某星的关系往″童养媳″方面指认,仅这个指认动作就又触犯法律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