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失踪9年被判死亡,如今回到家中,死亡赔偿款是否应该归还?对此你怎么看?

革斤春风


法海一粟认为,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下面的回答可能会产生争议;不过,可以理性讨论。

1、案情梳理。从题目来看,其基本事实是:孩子因失踪而被宣告死亡,孩子的父母因此获得了死亡赔偿。那么,下面这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孩子失踪的原因,就是说是自己走失还是因为事故。二是谁承担了赔偿责任。为了便于讨论,法海一粟假设以下事实:孩子因意外事故而失踪并被宣告死亡;孩子的父母因此从保险公司获得了保险赔偿金。

2、死亡宣告的规定。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结合本案,如果孩子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其父母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在法律上,自然人的死亡有两种情形,一是自然死亡,二是宣告死亡。这两种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即自死亡事实确定之日起发生继承法律关系,死者生前其他法律关系终止,如婚姻关系、扶养关系等。

3、撤销死亡宣告。民法总则第五十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就是说,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因为,死亡宣告只是法律拟制的死亡,其本人可能并未真正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依法可以撤销死亡宣告,以恢复被宣告死亡人的法律关系。

4、已经支付的保险赔偿金能否退还。根据假定的案件事实,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死亡保险金的支付条件是被保险人死亡,这里死亡包括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但是,宣告死亡只是法律拟制的死亡,因此存在本人没有死亡的可能。结合本案事实,被宣告死亡的孩子重新出现了,那么,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的支付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因此,法海一粟认为,孩子的父母因宣告死亡而获得的死亡保险赔偿金就失去了合法的依据,所以,孩子的父母应当将死亡保险赔偿金返还给保险公司。否则,即构成不当得利。

5、返还保险赔偿金的条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尽管其实际上没有死亡,但是,其在法律上却是死亡之人。因此,存在依法撤销死亡宣告的问题。如果孩子本人及其父母不去申请撤销死亡宣告,那么,保险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请求撤销死亡宣告。保险公司只有在获得法院的撤销死亡宣告后,才可以行使请求孩子的父母返还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应该分情况吧?如果是责任事故造成,获得赔偿的赔偿没必要退还,九年的精神煎熬用钱怎么计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