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8”杀人案 警方司法鉴定:凶手有精神病

2018年12月6日上午9时30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案(“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一川及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及被害人的亲属、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图为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据上海检方指控,被告人黄一川因自身工作不顺等原因,自认为遭到他人“欺辱”“伤害”等,遂产生了以泄私愤,报复社会的恶念。2018年6月28日中午11时30分许,学校放学,黄一川尾随该校四年级小学生谭某某、费某某、金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门约130米处时,实施砍杀行为,造成谭某某、费某某死亡,金某某、谭某某母亲张某某轻伤。

行凶后,黄一川在人民群众和安保人员的围堵下被当场抓获。事后经公安机关委托权威鉴定机构做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黄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在案件庭审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一川,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发表了质证、辩论意见。公诉机关认为,黄一川故意杀人,致2名未成年人死亡、1名未成年人轻伤、1名成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手段极其残暴,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从严惩处。法庭还依被害人方的申请,通知对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情况进行了说明,并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询问。被告人黄一川进行了最后陈述。此案,将择日审判。

什么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根据杀人凶手黄一川的杀人动机,以及目标对象,以及行动表现,公诉机关认为,应该给予严惩,以儆效尤。精神病不是万能钥匙,不能成为其脱罪,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力度的主因。

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升自保能力。

近年来,国内因杀害或伤害小学生的案件层出不穷,小编也希望此案能给人们带来新的启示。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希望学校的中小学生安全教育能再次提升一个层次,同时,家长也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让孩子学会一些自保能力,平时可以在家里让孩子多看一些安全教育的视频,提升自保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