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2 抚顺检察检察官说法「28」|(民行检察专辑)民事生效案件的监督

抚顺检察检察官说法「28」|(民行检察专辑)民事生效案件的监督

抚顺检察检察官说法「28」|(民行检察专辑)民事生效案件的监督

民事生效案件的监督

朗读者 | 张鹏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处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监督各项法律法规正确行使和运用,纠正违法行为。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作为检察机关监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领域案件的业务部门,主要职能有:对民事、行政生效案件进行监督,对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开展公益诉讼活动等。其中,对民事生效案件的监督是民行部门的一个重要工作职能。

对民事生效案件的监督是指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监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民事生效案件监督案件来源有三种。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其中,以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案件居多。监督申请人申请案件监督应符合受案标准。

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之外,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一个民事案件,要经过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再审裁判后才有可能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

再次提醒监督申请人,如果想申请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监督,一定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监督申请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案件监督,应当把案件相关材料准备齐全。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民事生效案件监督有明确的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有特殊情形的可以中止审查。案件审结后,检察机关会依法作出相应法律文书送达监督申请人。

以上是对民事行政检察处审理民事生效案件监督的简要介绍,希望对大家了解民行工作能够有所帮助。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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