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苏州稻香村诉北京稻香村一审获胜 北稻停止使用稻香村标识

——十年掐架再现新转机

10月12日,一则标题为“北稻停用稻香村并赔偿苏稻115万元”消息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开来,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网友的大量讨论,在全网范围内迅速掀起了讨论并升级成为南北之争。过激言辞比比皆是,在有心人的煽动下,迅速地将一件合理的判决案件,升级成了带有强烈个人色彩的南北方之争,笔者调查了多家平台后,在知乎站内找到了更趋于理性,趋于法理的讨论。

北京稻香村被判停止使用「稻香村」字样,并赔偿苏州稻香村 115 万元。这一判决对双方有哪些影响? - 知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98227468

据笔者在知乎站内了解,这件事起因是在苏州法院的一纸判决,判决书内容大意为“北京稻香村(以下简称北稻)在不具备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肆意使用稻乡村商标,为稻香村商标持有者苏州稻香村(以下简称苏稻)集团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并且导致市场混乱,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从即日起北稻须立即停止在糕点类产品包装上属名稻香村,并且赔偿苏稻经济损失115万元人民币”。然后在后续的判决书内容中具体呈现了,苏稻提供的证据及具体的判决依据,整场判决看下来,无论是证据举例还是法理依据都合乎法律规定,那为什么会在网上掀起如此大的波浪呢?原来在中秋节之前,同样在北京法院上演了这一幕,不过是输赢双方调换了位置而已,并且北京法院对苏稻做出了赔偿三千万的巨额罚单,但是当时网络上并未形成太大讨论,只有只言片语,宣称苏稻不服判决,将会上诉。但是从理性的角度来看,显然是本次苏州法院的判决更加依据法理,而笔者在大部分娱乐网站看到的,所谓情怀言论/口味言论,这一类在错误的认知上表达的个人言论是不客观的,在法理上根本就是站不住脚的。

(知乎站内网友以“法律是讲证据的”为图,展开了对这次法律判决的理性探讨)

据笔者了解,这次获胜的案件也仅仅只是苏稻近百起维权打假获胜的案件之一罢了,持有稻香村商标的苏稻,对于这种“蹭名牌“的做法也早已屡见不鲜了。

(图片内容为知乎截图,理性的探讨了南店北开的意义)

那么这次判决的双方究竟谁更站得住脚呢?据笔者了解到的信息是糕点类“稻香村”的商标使用权确实是在苏稻手中,商标注册的时间比北稻成立的时间还要早,甚至在2003-2008年两次授权糕点类稻香村商标给北稻使用。

(该图内容同样是在知乎站内找到的“商标授权使用书”内容来自:

知乎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98227468/answer/509252347

但是,即使是在知乎这种以理性探讨和科普权威较高的网站中,更多的是理智地回答与评判,法律就是法律,是基于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做出的判决,至于个人情怀这些,不应该成为讨论法律判决的重点,更不应该影响司法公正。

这样一场被网友戏称为“李逵李鬼之争”的商标之战,到今年刚好是第十个年头,有网友评论称“这两家在我小的时候就掐架,到现在我都长大了还在打”。网友们一致认为这场判决并不是最终结果,可怜的苏稻要想拿回自己的品牌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所以在这里,笔者希望不论是苏稻还是北稻都能在自己的食品领域做到最好,更好地传播中华传统文化,也希望法院能够基于自身的专业性,基于证据作出合理的最终判决,千万不要再作出像中秋节前夕一样的“假李鬼赢了真李逵”的判决,希望法律能够维护正义。

最后再为各位送上一篇知乎站内,关于稻香村品牌来源的论证

追本溯源——中华老字号稻香村的来由 - 稻香村的文章 - 知乎 https://zhuanlan.zhihu.com/p/42751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