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9期>【案讯播报】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对曾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2019年2月1日,经金寨县森林公安局移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对曾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曾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2700元的价格买下廖某某家南溪镇吴湾村长岭组小地名为“屋后”山场的林木,雇佣汪某某等人将该山场的林木砍伐。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19.18立方米。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已在县法院做出判决:1、被告人曾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追缴被告人曾某某违法所得7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检察官提醒

保护林木,人人有责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