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执业药师“挂证” 南京两药店被查

南报网讯(记者 邹伟)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启动了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行动,并公布了注册执业药师清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目前,已有两家药店经举报后被查处。

根据市民举报线索,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首先来到位于玄武区双龙巷的南京人民药店。现场只有两名销售人员,店员称“执业药师休息不在店中”。执法人员要求查看该店执业药师考勤登记,店员无法出示。随即,执法人员对该店当日的药品销售情况进行了核验,确认该药店在无执业药师的情况下违规销售处方药诺氟沙星胶囊。

掌握基本情况后,市局执法人员现场通知玄武区市场监管局,区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进行了交接。按照规定,区局执法人员将进一步核验该药店是否存在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并对其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情况进行依法处理。

随后,市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又来到位于鼓楼区马台街的聚力堂健康大药房。与南京人民药店双龙巷店现场情况类似,店内只有两名销售人员,执业药师并不在场。店员介绍,“因新店开业不久,执业药师今日培训。”执法人员核查该药店当日销售情况时,也发现其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接到通知后,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现场进行了工作交接,下一步将核查该药店执业药师是否存在“挂证”行为并对其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情况进行依法处理。

目前,市市场监管局已将群众举报情况进行整理,并分类下发到各个区局。对执业药师不在岗的,将商请人社部门协查其社保缴纳情况,对查实执业药师挂证的,依法查处。对处方药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保证消费者用药安全。

用药安全关乎百姓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打造社会共治格局。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药时要严格按照处方药销售有关规定,在执业药师的指导下合理购药用药。若发现药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举报热线12331反映情况。

【附件】

南京市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

根据省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安〔2005〕484号)精神,南京市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如下:

1,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零售药店不得销售。

2,对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的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除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以外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和曲马多制剂及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确保凭处方销售。

另外,还有精神障碍药、抗病毒药和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自2006年1月1日起凭处方销售。

3,对上述类别以外的处方药,从2006年1月1日起,暂实行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或登记销售处方药。

登记销售处方药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有处方或病历医嘱的凭处方或病历销售,未提供处方或病历的应填写《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并签署审方人和调配人、复核人姓名。驻店药师、执业药师应在登记销售处方药时向购买人说明注意事项及发生严重反应时的求助方式。购药者在《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告知确认”栏签字表示已获悉所告知的信息。

2,登记销售的处方药每人每次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或最小包装量),对经医疗机构确诊、需要长期服用维持药量的患者,可适当增加销售量,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