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中的老旧公租房还有多少?拆迁的几率有多大?

公租房,大家应该不陌生,不管是八九十年代还是如今,公租房一直成为民生热词。国家在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保障性政策,用于出租的保障醒住房就是公租房,尤其是在老旧工业较为发达的城市公租房占比非常高,尤其是上个世纪修建的公租房可能因房屋自身老旧并不适合居住或者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列为整改拆迁项目,同时,近些年因拆迁引起的公租房纠纷占比越来越高,中师结合公租房拆迁的相关问题为大家从头到尾分析分析。中师拆迁律师为您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城市中老旧公租房还有多少?

随着社会发展,公租房在城市中还是存在的,除了老旧公租房外还有新的公租房。


二、拆迁的几率有多大?

公租房拆迁主要类别有年代久远的公租房或因城市规划公租房在规划区域内的都可能面临拆迁。


三、公租房拆迁政策有哪些?

1、公租房拆迁协议由谁来签?

由出租人签署。不管是公租房还是普通房屋,拆迁协议主体都是由房屋所有人进行签署,自然,公租房也是尤其所有人进行签署,而公租房的所有人可能是国家、或者原事业、企业单位进行协议签署。

2、公租房拆迁款怎么分配?

大部分公租房拆迁纠纷是因拆迁补偿款分配为题产生的,因被拆迁主体人为出租人,自然补偿款由出租人取得,但房屋承租人对拆迁分配不满引起的纠纷,但是虽然不能成为协议签署主体,但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对因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认为出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物权的误解。所以公租房拆迁款分配不可以全部由出租人占有。

3、“空挂户”一般不享有权益

什么是空挂户?空挂户就是承租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要了解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能视为共同居住人,也就无权分有居住房屋拆迁款的权利了: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4、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后继者?

在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居住人往往对承租人身份展开争夺。因为承租人是谁决定了谁有权和出租人签署承租协议。而法律规定也明确,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权某种意义上讲具有继受性,并不因承租人的死亡而丧失,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或者配偶、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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