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线上说“大话”线下得“挨罚”

中国山东网10月26日讯(通讯员 小东 红艳 晓玲) 近年来,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在广阔的市场中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给人们提供了大量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但是,电商经营者素质良莠不齐,许多网络宣传往往夸大其词,让人真假难辨。 从群众投诉和网络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司法》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主要违法行为集中在以下七个方面:

1.宣传用语绝对化。网络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经常使用与“第一”“最好”“最佳”“顶级”等词意相同或近似的绝对化语言,对产品的销售状况、质量等级、行业水平等情况做不真实的夸大表示。

2.虚构网络主体。个别网络经营者自己或委托他人建构网站以及依托一些不合法的网络经营平台,无证、无照说成有证有照,非公司冒充公司。

3.虚假宣传。网络广告宣传中企业的规模、注册资本、销售覆盖面、企业获得荣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等表示与实际不符;有的商家注册了不同的主体,却将旗下甲公司取得的认证用到旗下乙公司的产品上等等。

4.标注不明确。网络广告宣传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没有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没有明确表示。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没有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5.保证性承诺。个别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没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对未来效果、收益明示或者暗示保本、“零风险”等。

6.排除消费者权利。有的网络经营者在预先拟定的电子合同中注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概不负责”等字样,以达到减轻或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7.贬低竞争对象。部分网络经营者仍然在广告中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同行进行对比,贬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

为避免广大网络经营者线上说大话、线下挨处罚,在此,烟台市市场监管局给您提个醒,在进行网络宣传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不触碰法律红线,不逾越法律底线。

1.网络经营者要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和熟知《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要熟练掌握关于禁止性条款的详细内容,在日常文案编辑和广告发布时把握标准,不触底线。

2.针对投诉举报较多的问题,网络经营者一方面要及时采取措施,抓好整改,消除隐患;另一方面要从源头抓好治理,切实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

3.网络经营者要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建立和完善问题处理机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成立专门小组来负责广告宣传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