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通报】枣庄这几人因退车引纠纷,上演街头“激战”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枣庄市。2009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2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2015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枣庄市。2018年6月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柏某某,男,199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枣庄市。2018年6月2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枣庄市。2005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9年6月因犯绑架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3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枣庄市。2015年1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2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吴某某,男, 199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枣庄市。2018年1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枣庄市。2018年1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张某,男, 199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枣庄市。2018年3月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枣庄市。2015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3月2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枣庄市。2017年12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韩某某、柏某某、王某、吴某某、刘某某、张某、孙某某、刘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已判刑)和张某、褚某(已判刑)等人在枣庄市市中区二手车市场因退二手车问题发生纠纷,后李某纠集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等人,与褚某、时某某(已判决)等人纠集的被告人柏某某、王某、吴某某、刘某某、张某、孙某某、刘某等人,于当日19时许,在枣庄市市中区人民东路驾驶汽车互相碰撞,并使用棍棒、砍刀、钢管、啤酒瓶等工具殴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殴斗中造成车辆损毁,张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经枣庄市市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中一车损毁价值为13721元,一越野车车辆损毁价值为4266元。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韩某某、柏某某、王某、吴某某、刘某某、张某、孙某某、刘某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