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国企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需向职工支付生活补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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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5日,老张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2019年7月28日,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终止老张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了老张的工伤待遇,但拒绝支付老张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公司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单位可以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但未规定要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已经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再支付经济补偿,违背了一事二罚的原则。

老张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虽未明确规定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可以兼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待遇,是对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畴。

经济补偿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述条款同时亦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终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可以兼得。(周凤迟)


北京周凤迟


河南省鹤璧市酒厂这一帮土匪,把我3万元商店和财产一抡而空,成了这一帮土匪战争胜利品,私自分赃,没有通过法院任意拍卖处理,上诉期间厂方这一帮土匪进行报复,胡编乱造捏造罪名,无罪证把我的工作无故开除。厂方这一帮土匪,他们能给补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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