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剖析大连13岁男生杀害10岁女童前后心理:有预谋,且了解未满14周岁可不受刑罚

专家解读:两部正在审议的未成年人司法法规该如何实现保护与惩戒?

10月20日,大连市年仅13岁的蔡某某杀害10岁女孩并抛尸案引发社会强烈关注,饱受质疑的大连市公安局回应公众:目前对蔡某某采取的收容教养是法律框架内最严厉的措施。

10月24日,四川仁寿县城北实验初级中学15岁男生颜某用砖头击打班主任头部9次,致使班主任至今未脱离生命危险。

相隔4天,接连发生两起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和惩戒未成年人犯罪两大问题,鲜明地呈现出矛盾统一的存在。典型的社会恶性事件进而带来司法问题的深入探讨。

“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应该成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建议修改相关的法律,予以严惩。保护未成年人很重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同样重要。”10月26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涉及两部涉未成年人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的建议,引发了社会热议。

两起案件,特别是蔡某某案恰好发生在两部有关未成年司法法规的审议之时,是否会对审议产生推动性作用?就此问题,新文化报记者专访了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鸿巍。

新文化报:公众普遍认为,对于蔡某某的处罚过轻,保护了未成年的加害者,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够,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张鸿巍:我个人认为,未成年人司法秉承“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实际上是全面的、动态的,而非局部的、静态的。换言之,应当将未成年犯罪人、被害人、社会公众等对司法公正认知和践行纳入整体性框架考量,而非仅仅只考量未成年犯罪人本人,否则被害人及社会公众较难感知及认同对未成年犯罪人做出的特殊化处分。

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能妖魔化,但也不宜刻意强调其犯罪动机及个人境遇的独特性。司法实务中,出现了一些片面强调对未成年犯罪人帮教而忽视了对被害人正当权益保护的情形,这使得一些被害人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中处于被边缘化的尴尬境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愈加不利于唤起被害人及公众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认可。

许多未成年人之所以被轻缓化处理并非犯罪情节轻微,而是因法定从轻或减轻规定等衍生性刑事政策使然。在某些案件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程序保护及实体从轻或减轻处罚,时常会激起被害人及公众的诟病及质疑,特别是对一些社会危害较大的案件更是反映强烈。若是处理不当,会加剧被害人及加害人间仇恨及敌对等矛盾的波动,继而引发社会不满,极大破坏正义与公平观念在社会中的普及和推广。

新文化报:蔡某某案后,社会上再次出现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您对这一情况,持何态度?

张鸿巍: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划分未成年人司法与刑事(成人)司法管辖权等问题来说重要性无以复加,因而大多数国家与地区均明文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起算点,具体限定因国别不同而大相径庭。

12周岁是联合国有关部门统计的世界平均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其中英美法系法域刑事责任年龄偏低,而大陆法系法域刑事责任年龄仍相对较高,大体维持在14至16周岁之间。从相关数字来看,大陆法系和部分英美法系法域的刑事责任年龄呈现不断提升的趋势。

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牵涉到几个关联责任年龄的相应调整,包括完全责任年龄、相对无责任年龄、绝对无责任年龄及减轻责任年龄。因而,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绝非只是降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那样简单,而应对此有着更为全面统筹的认知。

我个人认为,一方面,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有一定民意基础,也确有调整的空间和可能性;但另一方面,在缺乏足量实证数据支撑和域外比较研究基础上,贸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面临饮鸩止渴的风险。目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原则上起算点是14岁(八种法定罪名)、16岁(全部罪名),但若下调年龄,可能需要确定14岁以下或16岁以下低龄犯罪人口数量及比例,这需要较长时间的纵观性数据分析,否则仅仅因某些媒体曝光的低龄犯罪案件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会面临刑事司法资源配备不均衡的难题。以蔡某某案为例,在司法实务中,像他这样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到底是个案,还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现在赞同反对双方都缺乏有效的数据支撑。

打个比方,若下探至13岁对八种法定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而实际上如果这类案件梳理出来的数量微乎其微,那就可能浪费刑事司法资源;如果再出现12岁未成年人犯有恶性案件,是不是继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至12岁?

目前,我国尚缺乏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若贸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会将一些本应受未成年人司法矫正处分的低龄未成年人推至刑事司法系统,长久并不一定有助于构建非刑事的未成年人司法。

新文化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的惩戒措施,您有什么样的建议或意见?

张鸿巍:目前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中,没有明确地提出惩戒,所以公众对此有一些质疑和焦虑,我觉得都是可以理解的。我们现在讲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条文中教育保护提的很多,但是惩戒有些含混不清,我认为还是要旗帜鲜明地把惩戒提出来。

惩戒作为一种必要的“打击”手段,事实上也是一种教育和保护,但是不能把惩戒绝对化,而且《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中的惩戒不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惩戒,二者性质和作用是完全不一样的。少年司法中的惩戒是辅助性的、最低限度的、非刑事化的,通过公安、检察、法院、矫正等司法化不同阶段的处分,行使和发挥着类似父母对子女的惩戒,带有浓郁国家亲权色彩;而刑事司法中的惩戒,则是国家刑罚权的具体体现,是刑事处分的外化。

在两法更多地关注教育、矫正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议题时,有限度地、不排斥地对一部分恶性较重的具有反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施以惩戒,可能更符合未成年人司法本意。比如,对这部分涉及严重暴力犯罪,但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当明确规定对他们的矫治及处罚措施。必要且合乎比例的惩戒,对于创设、维系和运作未成年人司法是必不可少的。惩戒本身,只要合乎比例且依法定程序而行,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换言之,在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中,惩戒不应当被过于提倡,但也不应被排斥,而应与以循证为导向的教育及矫正相辅相成。

如此一来,既可以真正将矫正问题少年的逻辑起点置于实处,亦是回应被害人及民众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期盼。

此次,舆论之所以对两法修订有很高期待,部分原因可能是对两法在必要惩戒方面涉及不多而致。鉴于此,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这部分问题少年处理上的“司法短板”,两法修订或许可以适时地补上。

如何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解释蔡某某矛盾的行为

新文化报记者联系到了一名从事多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基层检察官,他对蔡某某一案感到非常震撼,也详细查阅了关于蔡某某一案中媒体报道和警方披露的细节,希望能对自己将来的未检工作有一定的启示。

该检察官告诉记者,蔡某某在案发前曾到受害人家中打探其行踪,在案发后又出现在抛尸现场,试图撇清自己和本案的关系,却又在班级群中透露了此案的一些细节,看上去十分矛盾。如蔡某某在群中说:“怀疑我了,我害怕啊,我的指纹咋整?”“我怕我指纹和血在她身上,那不就完了吗?”等等,但同时蔡某某又强调“我虚岁14。”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看,这些细节中足以证明,他是有预谋的,但对法律又是一知半解,他知道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哪怕是实施了这种恶性犯罪行为,他认为都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该检察官说,“从这一层面看,他认为这是给了他一定心理上的‘纵容’。”该检察官表示,“但同时,他也知道这样做是错误的,在案发后,他想到过通过抹掉指纹等手段来撇清自己和这起案件的关系。”

在该检察官看来,虽然蔡某某在现实中极力想回避和这起案件的关系,但是他又忍不住在班级群里透露了这些信息。“我觉得从生理学和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这也是青春期

孩子的一个特征,对于事情的判断和成人还是有区别的。”该检察官说,“这个年龄的孩子大脑额叶发育还不是很成熟,做事情容易冲动,更不像成人那样周密,一方面他想回

避这个案件,另一方面却又和同学说起案件细节,这种看似矛盾的行为,恰恰这也是青春期孩子的一个特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社会上有一种说法,每个熊孩子的背后都有着熊家长,我是比较赞同这个观点的。”该检察官表示,“不论是从心理学还是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原生家庭对于一个孩子的成长是非常重要的。”

该检察官表示,他们在办案的过程中,很多产生问题的未成年人,都是原生家庭的问题,比如说父母离异、留守儿童、单亲家庭。蔡某某案中,虽然他父母都在孩子身边,但是他们似乎并没有完全地尽到教育孩子的责任。“家人如果没能给他做一个正确的引导,他的心理上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表现在行为上可能就会有一些过激的行为,比如说为了引起家长的关注等等,甚至有的孩子会因此而产生报复的心理。”

对于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该检察官认为应该持谨慎态度。“如果是一味的‘打击’,‘打击’了这起案件后,是不是还会有下一起发生?即便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那将来更小的孩子如果犯罪了,怎么办?”该检察官表示,“我们目前是一元制刑事司法格局,和国外的独立的少年司法是有区别的,比如说,他们有少年警察、少年检察院、少年法院等,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案件。如果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他们可以进行教育矫治,但是在中国,经常是只有未成年人犯罪后,才会进行矫治,这已经是发展到最严重的后果,再进行矫治,意义也是有限的。”

“在日常司法实务中,比如说蔡某某案,实际上是无法进入检察机关视野的,因为警方核实他的年龄后,不够刑事责任年龄,这起案件也不会像刑事案件那样移送起诉,所以我们检察机关对这类问题少年的干预也是非常有限的。”该检察官表示,“我认为,目前一方面是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审议,一方面也要加强少年警务的发展,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及早使用一些手段对问题少年进行干预矫治。”

该检察官表示,在目前这种状况下,大家的注意力不应该仅仅放在对于蔡某某等人如何处罚上,更应该关注的是如何完善机制,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问题少年的问题根源是在社会上,这是全社会的责任,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更是全社会需要参与治理的问题,家长、学校、司法机关,乃至每个普通群众,都应该参与进来。”

新文化报记者 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