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宣提醒】始兴县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冒用他人身份受审案

一男子实施盗窃后冒用同学身份信息受审,经检察院抗诉后罚当其罪。近日,由始兴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这起案件经再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2015年7月,被告人马某(冒用其同学丁某福身份)在始兴县太平镇奇心村韶韵北山泉饮用品厂食堂,将被害人李某玉放置在厨房桌子上的两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472.50元,被盗手机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2015年10月10日,始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丁某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始兴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遂以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判决适用诉讼程序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得到市检察院支持并启用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院提出抗诉,后该案发回始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于近日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决,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为了确保抗诉案件的规范、精准、到位,全面落实张军检察长在全国刑事检查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以提升抗诉质量为抓手,不断强化审判监督实效”讲话精神,近年来,始兴县人民检察院加大了审判监督的工作力度,加强了抗诉工作相关文件的学习以及抗诉案件的上下级沟通,提高了抗诉案件实效。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被“法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实施犯罪被“判刑”等事件频发,出借身份信息需谨慎,丢失证件立即挂失,遇到身份被冒用情况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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