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中如何有效捕捉“自首”情节

在刑事辩护中,自首是被告人能够从轻判处的最为常见和有效的量刑情节之一,因此为刑事辩护律师所普遍重视。显然,在涉黑涉恶这类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如何有效地发现和运用好自首情节,具有更为重要的实际意义。笔者亲身办理的王某某涉黑涉恶案件,就体现出了如何在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中有效捕捉和运用好自首情节。

2019年4月,云南某公安机关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抓获了以刘某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成员(其中包括笔者为其辩护的当事人王某某),并向社会征集该犯罪团伙的所有违法犯罪线索。其中,王某某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

接受委托后,笔者克服了会见难等重重障碍,坚持与办案机关专案组联系沟通相关事宜,先后向有关部门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不批准逮捕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并与办案人员会面提出辩护意见。侦查终结后,起诉意见书显示,王某某涉嫌的罪名只有故意伤害罪,涉嫌的犯罪事实也只有一起故意伤害行为,再无敲诈勒索罪和其他涉黑涉恶相关罪名。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不懈的坚持和努力,王某某涉黑涉恶的帽子被成功打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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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帽成功后,我面临的是如何在审查起诉阶段进一步提出对王某某有利、有效的辩护意见,为下一步的辩护制定方案。起诉意见书写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无犯罪前科,无自首、立功情节。”其中的“无自首”三个字引起了我的高度关注和重视。我快速回顾了本案历时三个多月的侦查过程和基本脉络。王某某被抓和刑拘的案由是敲诈勒索罪,那么故意伤害罪是怎么来的呢?带着疑问,我又多次快速审阅了卷宗材料。结果发现,办案机关对嫌疑人的抓捕和讯问是从所谓敲诈勒索开始的,然而,嫌疑人口供和其他证据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敲诈勒索的事实。在挤牙膏式的讯问之后,嫌疑人交代出其在2018年一起打架的事情。而此事,办案人员并不了解。那么,王某某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故意伤害罪,这不正是一种特殊的自首吗?

证据显示,办案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所载案由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该立案决定书形成的时间是在王某某交代了打架的事情之后。此外,最早出现“我在2018年还和别人打过架”的讯问笔录的日期在先,立案决定书日期在后,可谓前后衔接,时间顺序清晰。后来的批准逮捕决定书也同样是基于故意伤害罪的案由。

基于上述分析和证据,笔者约见了本案的承办检察官,当面提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过审查卷宗材料,听取本律师的意见,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王某某属于自首的辩护意见。起诉书中写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同时,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书》载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王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可见,检察机关不仅认定了王某某的自首情节,而且将自首情节作为同意对其适用缓刑的重要理由和依据。

本案的辩护之所以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核心和关键有三:1、成功打掉涉黑涉恶的帽子;2、成功争取自首情节;3、成功争取缓刑机会。

本案的有效成功辩护也充分说明,虽然涉黑涉恶案件性质严重,但其中仍然存在大量的辩护机会和空间。涉案当事人和家属要有信心,积极委托刑事律师提供专业辩护,就一定有希望获得罪轻甚至无罪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