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被害人是精神病人,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如何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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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奸罪的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强奸案的构成要件包含四个方面:

1.客体。是指-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方面

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b.须违背妇女意志;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二、被害人认识能力和意识能力讨论

1、当被害人因为酒精、药物的作用或患有精神病等而无法抗拒这种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犯罪嫌疑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2、精神病人因为自己的认识能力和意识能力都处于“病态”中,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而是在意识不清醒的状态下被人强奸,犯罪嫌疑人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3、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报案,由侦查人员收集证据,检察院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了,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起诉。达到弘扬法治精神,维护被害人的权益,惩治犯罪人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