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证据真实充分一审胜诉后对方上诉了,有反转可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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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一粟认为,如果确如题目所描述的这样,对方上诉后,还是有可能反败为胜的,原因在于: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1、认定事实错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事实问题,二是法律问题。比如说,一件事你做还是未做,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你做的这件事是对还是错误,则是一个法律问题。它们的区别在于:事实问题需要用证据证明,而法律问题则是一个价值判断及评判的过程。所谓认定事实错误,就是把A认定为B。如将买卖认定为赠与。如果是这样,那么,一审判决可能会被改判。

2、适用法律错误。法官审理案件,除了要准确认定事实外,还要准确适用法律。比如,明明应当适用合同法,而一审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或者明明应当适用买卖合同的条款,而一审判决却适用了赠与合同的条款。

3、一审判决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如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等等。另外,根据民法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另外,民法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基于上述原因,法海一粟认为,对于上诉案件,即使一审胜诉的,也不能掉以轻心。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对方上诉基于很多目的,不一定是为翻案。更何况你说你证据充实,那对方咋能反转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