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疫情停工工资咋发?单位违规复工能拒绝吗?看这里!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社会各界全力以赴抗击疫情。伴随着春节假期延长的结束,国家多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旨在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非常时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属不易,减少节后人员流动,确保社会稳定才能共渡难关。现在小编就一些小伙伴们最关心的劳动关系法律问题,做个法律法规解读,供大家参考。

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

延长的假期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本次延长假期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应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劳动者于该期间工作又不能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的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参考法条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春节的法定假日为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1条: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第3条: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1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规要求劳动者提前复工

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国务院发布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通知系由国务院发布的针对本次疫情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若企业违规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7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疫情导致停工停产

劳动者工资如何计算?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应按照当地标准发放生活费。

参考法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2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

被治愈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否拒绝录用?

感染过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曾身处疫区在返岗工作或在求职时,用人单位不得对上述劳动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如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主张就业平等权。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0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62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