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5 非法捕鱼触犯刑法

明知禁渔期、禁渔区不得捕捞,仍使用禁止的工具偷偷作业,最后自己被“捕”入法网。日前,习水法院分别对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肖某某等多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7年5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吴某某用提前准备好的渔网、充气气枪等工具,在习酒镇瓮坪村桐梓河流域撒网捕鱼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收网,清点触网河鱼大小共计134条3.5公斤,习水县农牧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渔网的网目为3CM。

同月23日13时许,另案四名被告人何某某、张某勇、李某某、张某平驾车到程寨镇红旗村习水河禁渔区水域,采用将变压器、电瓶、电网兜等工具连接在一起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1.9公斤,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我院审理查明认为,两案多名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侵犯了国家对水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被告人责任,故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习水法院充分履职、多管齐下,从严惩非法采伐红豆杉犯罪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通过集中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加强对习水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为建设“七个习水”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