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 青海一教师猥亵学生一审获刑三年

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近日,青海省民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教师猥亵学生一案宣判,被告人朵某军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此案移送民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阅卷发现本案作案时间跨度长,被害人分散,取证困难,证据单一,且朵某军对自己的行为拒不供述,给本案的审查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为有力指控犯罪,民和县检察院坚持以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完整性、合理性、年龄适应性,并提出多条意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用第一时间听到案发经过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补强被害人陈述,认真分析案发后朵某军的异常表现及其拒不供述的原因。经过多次案件研讨后,认为该案虽然“零口供”,但是其他证据已经达到了证明朵某军对学生强制猥亵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可以排除合理怀疑,遂依法向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涉及隐私,民和县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重点阐明了该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证据间的关联性,并充分阐释了该案的社会危险性,且在庭后向合议庭提供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予以参考。最终采纳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判处朵某军有期徒刑三年。